合同解除與附解除條件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2021-03-04 05:23:25 字數 1289 閱讀 3316

1樓:粥粉面麻辣燙

合同解除copy與附解除條件的bai合同,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du就時,都使zhi合同消滅。兩者的區別dao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附解除條件,是行為人以意思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僅基於當事人約定發生,也基於法律規定發生。

(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當事人再有什麼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僅具備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對於將來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僅對於將來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樓:法律服務

當然是有區別的。解除合同可以是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也可以因為某一方的嚴重違約而解除,也有可以是出現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而解除。

附解除條件的解除是因為出現了或者不能出現合同約定的條件,依約解除合同。

附條件的合同中停止條件是指什麼?

3樓:末你要

附條件的合同中,停止條件是指生效條件,意思是在合同約定的條件還沒有成就時,合同效力暫時停止,不生效,待條件成就時合同才開始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在附條件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是不確定的事實,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條件,條件必須合法並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合同中附條件的主要作用在於,可以把當事人的動機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義。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於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

4樓:百度使用者

字完成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這是合同法明文規定的,所謂強制性條款。

還需要當事人來約定嗎 ??

所以理所當然的不是條件了,狠幹脆改選d

不需要什麼解釋一樓的

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是否解除條件成就自行解除

5樓:紫陌康侃

合同法第45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依據此條,答案就是:是。

關於解除合同賠償的事,公司與員工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結論 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 ...

單方解除合同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五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

合同解除會發生哪些法律後果,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是否需要承擔

生活中,大家簽訂合同後,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或是合同無效等情形。根據法律規定,當符合一定條件之時,合同不僅可以認定為無效,有的情況下還可以申請撤銷。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即訂立合同中因存在重大誤解 欺詐 脅迫 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