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願意續簽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嗎

2022-06-02 06:55:21 字數 4968 閱讀 4277

1樓:

你好!勞動者是主張不了經濟補償的。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給付經濟補償;

簡單說: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合同約定條件並且同意續簽,而勞動者不同意的,沒有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降低合同約定條件同意續簽,勞動者不同意的,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賠償: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23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23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23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23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23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23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23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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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古月火山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單位不願續簽,你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工資標準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是你不願續簽則無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想和公司續簽,要怎麼樣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3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是勞動者不同意和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不想續簽合同,那就很難拿到經濟補償金了。如果你想通過計謀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話,那麼就比較複雜,可以教會你幾招。第

一、要確保目前公司打算和你簽約的,你有把握的話;第二、在前面這個基礎成立的的前提下,你提出要和公司續約;第三、每天故意表現出消極怠工的情緒,引起公司對你的不滿;第四、讓公司表示不願意和你續約。這樣的話,你既達到了不想和公司續約的目的,又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

5樓:手機使用者

我09年與央企某單位簽定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外派勞務合同,合同期滿回國後合同終止,與用人單位沒有任何關係。今年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合同,將工作期限延期一年,實際工作三年。請問,這種情況如果三年期滿後我不再續簽(用人單位還想留用),我能要求給予勞動補償金嗎?

請專家給予指點解答。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不再與你續簽!你就可以拿到補償金了。

合同到期,自己不想續簽。能夠得到賠償. 20

7樓:華律網

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員工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即每滿一年工作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為: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月平均數。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一,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首先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

其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或者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小張在公司辛勤工作了3年,合同8月底就要到期了,部門主管詢問其續約意向。小張對如今的工作環境有一些懈怠,便與主管直說不想續約。主管很著急地問:

「是不是想另謀高就了?」小張說不是。主管提醒他,如果就這樣離開單位,大概連失業保險金都沒法申請,人家還要看是不是因為你自己的意願而失業的呢!

這句話讓小張有些擔心,身為「月光族」的他真沒有多少存款,如果沒有一筆失業保險金作保障,自己還真擔心生活問題呢!不過他又聽說失業保險金只要失業就有的,因為這也是自己交上去的錢啊。小張陷入了矛盾之中。

專家解析

勞動人事專家苗其巍先生解釋,失業保險是國家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而採取的社會保障措施。

失業保險是由在職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形成**構成的,因此,如果需要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失業人員必須符合一些條件。

首先,失業人員必須過去繳納過失業保險費。對於城鎮單位職工來說,每月單位應向社保機構繳納職工工資的2%,職工自己繳納1%作為失業保險費。這既是職工的權利,也是職工的義務,所以不能用與單位協商一致的辦法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其次,由於**的運作制度與成本,累計繳納不滿1年的職工失業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同時,失業保險金也有領取時間的上限規定。根據《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小張因為在原單位已經工作3年,所以累計繳納保險費已經超過了上面的要求。

第三,領取失業金還要求:非因職工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對於何為「非因本人意願」,確實容易讓人產生疑問。小張自己不想繼續簽合同,想休息,那也是他本人的意願啊。

其實,2023年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中對此作了解釋,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主要指: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被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4、職工因單位強迫勞動、或不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給予勞動條件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小張所遇見的是勞動合同到期,屬於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因此也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部門主管的說法可不正確。他可以先去所在街道、鄉鎮的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然後申領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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