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個人原因離職,還能要經濟補償金嗎?

2023-07-24 14:36:43 字數 3588 閱讀 1760

1樓:小貝娛樂秀

員工以「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離職,還能向公司索要賠償嗎?從支付賠償方面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5種情形:1.

用人單位沒有法律依據單方解除合同,應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2.不能勝任工作、負傷後無法安排工作、客觀原因合同無法履行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加代通知金;3.員工以未繳社保、拖欠工資等「被迫離職」,企業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4.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營私舞弊等被公司辭退,企業無需支付賠償;5.員工「個人原因」提出離職,企業無需支付賠償。

經濟補償金=員工在本組織的工作年限× 月平均工資通常情況下,員工「個人原因」離職,仍可以就加班工資、年休假等提起勞動仲裁,但要求企業支付解除合同賠償,將不會獲得支援,但總會有一些特別的情況。

實務中,一些公司存在剋扣員工薪水,停發、少發或拖欠工資行為,還有一些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的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裝置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員工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實踐中通常所稱的「被迫辭職」。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裡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援經濟補償金。

從《勞動法》的立法情況看,其是用列舉的管道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除此之外,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包括勞動者自願向用人單位辭職的情況。從權利行使的角度看,當勞動者自願辭職時,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知道這種行為的後果,這就是要放棄勞動法上規定的在勞動合同解除後的經濟補償權;從現實情況看,有絕大多數的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辭職,是因為其找到了薪金更高或者有其他優惠條件的崗位,當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並不擔心自己的生計,不擔心生活**,如果在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還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顯然有違勞動法設立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初衷。

2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勞動法上寫了,因為員工個人原因,如家庭問題等,而選擇辭職的,不能要這種賠償金。

3樓:肖艾斯的旅行日誌

不能,因為個人原因離職跟公司沒什麼關係,只需要提前跟公司協商離職時間即可,所以不能要補償。

4樓:注重生活的牧羊人

因為個人原因離職的是沒有經濟賠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能主張經濟賠償。

自己離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5樓:張龍

法律分析:員工自動離職,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過錯,是不必支付經濟補償的。如果單位有重大過錯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原因離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6樓:王煥坤

離職手續原因寫了個人原因,通常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l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7、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一、班長離職申請書怎麼寫。

班長辭職如果是學校的班長職務,那麼直接向班主任口頭提出即可,並不要求一定要採取書面的形式。

二、離職有哪些原因。

1、外部因素:社會價值觀、經濟、法律、交通以及求才市場競爭者因素。

2、組織內部因素:薪資福利不佳、不滿上司領導風格、缺乏升遷發展機會、工作負荷過重壓力大、不受重視無法發揮才能等。

3、個人因素:家庭因素、人格特質、職業屬性以及個人成就動機因素。

個人原因離職有經濟補償嗎

7樓:肖紅

根據法律的相關的規定,勞動者完全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另有發展、崗位不適合、自主創業等等,這類原因完全基於勞動者個人的願意提出辭職,與用人單位無任何的關聯性。因此,勞動者因為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一、什麼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需要支付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剋扣、少發或拖欠工資,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讓勞動者在有毒、無防護裝置的惡劣環境下勞動等,這種情況下鑑於公司存在違法行為,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理由,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理由的,勞動者可以被迫辭職,同時要求經濟補償。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勞動者以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的,在實務中有部分勞動者先是以個人原因辭職,後面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規定理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這種情況下是仍不能再要求經濟補償。

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什麼。

一)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解僱;如果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時候,單位就解僱員工,那麼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後,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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