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動離職,企業要支付補償金嗎

2022-03-29 17:42:56 字數 6442 閱讀 2851

1樓:王元頁

不會,不屬於單位要支付補償金的法定情形

自動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海警

員工自己離職,企業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員工自動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3樓:濟南程律師

不一定,要區分情況決定。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的,沒有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是因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而離職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勞動者自動離職是有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無過錯的,則不必支付補償金。

5樓:

不需要的,自己離職的,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望採納我的回答

自動離職,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6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我們都知道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用人單位無故辭退職工是違法的,除非滿足一定的條件,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職工。相對的,如果員工無故自動離職也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一般來說,員工自動離職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員工補償金的。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拖欠社保、強迫勞動等違法行為,員工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員工離職的時候沒有說明理由,就屬於擅自離職或者自動離職,無權要求經濟補償金。即便事後在仲裁和法院提供了單位違法的證據,亦無濟於事。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員工主動向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根據相

關規定,員工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

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如果公司對員工存在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

等情況,員工可以隨時向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1. 《勞動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第二款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2.《勞動合同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同員工的勞動關係的行為。分為「過失性辭退」和「無過

失辭退」。「過失性辭退」主要是公司認為員工能力不足,是對勞動者能力的否定,此時公司需要出示證據證明員工的過失。如果證明是員工的問題,公司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無過失辭退」是指公司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是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後,可以解除同員工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以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方式或制定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來實施辭退。辭退現在實際上已經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了。

**北京律師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自動離職在有點兒不辭而別的意思。現在在許多公司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如果員工

在沒有請假或說明的情況下連續三個工作日不到崗,算作自動離職。

7樓:濟南程律師

不一定,要區分情況決定。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的,沒有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是因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而離職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8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離職沒有補償金的,除非單位在合同期滿前炒了你要補償金,否則。。。

9樓:就是忽悠你們

肯定要交違約金的,交多少按所籤的勞動合同定的

10樓:薛禮金一

單位換崗位自己幹不了要求單位換工作單位不安排自己辭職有經濟補償嗎?

如果員工自動離職能向企業要求賠償金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不買社保、不籤《勞動合同》這三條任何一條,員工都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給與賠償;

1、拖欠工資:要求每個月都應該發放一次工資,如果有原因未及時發放應該公示/通知發放日,做的好的單位會出具工資欠條!(當日拖延了幾天但是發給你了這個一般不追究的)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你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後,公司還應該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不買社保:員工入職一個月內應給員工購買社保,未購買的應該給員工補其社保。(到社保局去進行起訴,會有《整改通知書》給到用人單位,讓其進行補買)。

你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後,公司還應該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不籤合同:員工入職當日就該籤《勞動合同》,未簽訂的,在無《勞動合同》的工作期限內應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你已經拿了一倍工資了,還應該再支付你一倍),你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後,公司還應該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是修車、煙攤那種營業執照都沒有的,就無法追究!

建議你儲存你的工牌、工裝、工資流水/工資條,考勤記錄,公司通訊錄及人員職位,已經平時和領導的溝通對話等一切和工作有關的證據,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去起訴!

你三條一起控告的話,未發放工資發放給你,拖欠的工資的25%發放給你,社保給你買齊,並且按照你的工作年限進行經濟賠償!

12樓:蒼洱白子

員工自動離職,公司一般不會發放工資。至於經濟補償,那麼要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不是勞動者原因辭職的,才能申請經濟補償。

13樓:

員工單方提出離職的,關鍵在於離職原因,以個人原因提出離職,是沒有補償金的。

勞動者提出離職並能拿到補償金的情況,你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看有沒有符合你的情況,以此為由提出離職,可以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金,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存在你所謂的「自動離職」,按曠工定性,予以開除,沒有賠償。

15樓:類螺

你自己要求離職,還要補償你什麼

16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針對於這種離職賠償的話,針對於小型企業,可能是不會受到很大的保護,畢竟來說小型企業它的經營範圍或者是各方面就比較窄,而且你要針對這個事的話,可能花費的更多是人力物力和財力,相對來說可能更多的人不會去太糾結於這個問題。正所謂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現實社會中就是這樣的,並沒有我們像電視或者是像書本里面學到的那麼體面。所以學會容忍是一件很有必要的事。

員工主動離職公司需要給予補償嗎?

17樓:找法網

員工主動離職且公司沒有過錯的是不需要給予補償的,但是需要支付與實際工作時間相對應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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