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三年半,14年9月合同到期,14年3月提出辭職,3月底離開公司,是否可以領取失業金

2022-03-27 12:48:42 字數 753 閱讀 6872

1樓:釣魚佬老頭

1、按《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如果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就不符合「非本人原因」的條件,即使繳費時間滿一年也不可以領取。

3、所以你應當與單位協商,能否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時,不要把原因歸於個人,這對單位不會有什麼損失,你也就可以領取了。

4、還有一個辦法就是,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5、按上述理由辭職,不但可以領取失業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樓:青島社保服務網

不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的。

因為你是個人提出的辭職,所以不能享受。

3樓:匿名使用者

領失業金和你勞動合同是否到期辭職無關,只要你工作3年半公司給你繳納社保3金(養老、醫療和失業金),就可以領。具體每個月領多少和可以領多少個月,去當地社保局諮詢。你3月底辭職,4月下旬可以去諮詢了。

4樓:紅桃

不能,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不能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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