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訴訟,關於離婚訴訟

2022-03-25 05:25:45 字數 5346 閱讀 3822

1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規定,離婚時如果孩子不滿2週歲,則一般隨母親生活。

2.離婚時分割的財產,一般只能是婚後共同財產。

3樓:匿名使用者

1.兩週歲以下的小孩原則上判歸母親,男方支付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撫養費。

2、婚前財產不需分割,婚後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對半劃分。

4樓:匿名使用者

一、小孩子可以由女方監護人,你的撫養費是你工資的1/4左右,由法官定奪。

二、婚前住房,是你的財產,女方不分割是。婚後全部的財產,一般各一半。小孩一旦由女方監護的話,法官會照顧女方的。

關於離婚訴訟 20

5樓:匿名使用者

對你的問題我給你提出如下建議:

1.關於你說的那些聊天記錄和手機簡訊內容,如果你確定是那男人的無誤,你可以收集、儲存下來,是能作證據使用的。但單憑這點證據是不夠的。

2.你說要請什麼偵探的事是不能做的。因為按人國相關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無效的。

3.更具體的你可以找個專業律師,向律師諮詢更詳細的解決辦法。

6樓:匿名使用者

沒那麼複雜,想離就離吧,如果想離了過不了了就分吧。

關於訴訟離婚

7樓:

1、 在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登記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

一、依照我國《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且對子女的撫養及對財產的分割問題作出的適當的處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不須進行訴訟。登記離婚時,要提供以下檔案:

1、戶口本、身份證

2、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

建議你首先儘量說服他,和他進行登記離婚,儘量以和平的方式解決離婚問題。如果他實在不想離婚,而你堅持一定要離,那麼,就只有進行離婚訴訟了。

二、離婚訴訟。離婚訴訟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於法定離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對婚姻關係的維持與否進行判決的訴訟。

離婚訴訟的手續(過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

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a、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b、戶口本

c、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d、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男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式)。調解的結果有3種:

a.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b.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c.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e.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須注意的是,如果他是現役軍人,他如果不同意離婚,那麼你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2、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3、提供已分居兩年的證據就行。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關於離婚訴訟?

8樓:若爾水

離婚訴訟其實根夲就不用請律師,兩個人的事只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自己就可以到法院訴訟,開始打離婚時請律師籤沒簽合同都這一樣了,**費都是口頭沒證據。

法院調解不成但已立案了,就等下一步判決了,可以直接找主審法官問再需要的材料,再請律師也一樣。

關於訴訟離婚的情形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

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限6個月,二審時限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

離婚訴訟-關於孩子撫養問題

10樓:找法網

女方在哺乳期的話,男方是不能提出離婚的,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孩子兩個月大的話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不適合孩子成長的因素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四條 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11樓:

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小孩在哺乳期兩週歲以前,除女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情況,撫養權都會判給女方,而且女方生孩子一年內,男方不可以起訴離婚。

雖然女方的做法,雖然有不合適的地方,甚至已經超出正常人可以理解的範圍,但是如果真心為了孩子,我建議了保持必要的冷靜,為正式離婚時爭取孩子撫養做好必要的準備,如果在有必要的前提下,你可以先到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師事務所諮詢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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