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是不是隻保護勞動者而不保護公司

2022-02-25 10:08:37 字數 5091 閱讀 8996

1樓:

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但是並沒有規定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只要該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特別是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你就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否則單位就是違法,應當支付從勞動者入職滿一個月後的第二天起到補訂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期間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要相信法律在制定的時候都是本著公平、公正的理念去制定的,勞動法也是一樣,只是在勞動糾紛過程中,為了體現這一原則,在舉證責任方面法律傾向於保護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掌握的證據比較多,比如考勤、工資條等;如果一味地採取民法中民事案件「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可能勞動者根本有法律維護不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法頒佈的目的也沒有達到。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並不是只保護勞動者而不保護公司,是你們沒有仔細去理解法律的相關規定。

下面一些相關法律條文給你參考:

《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註解:請留意看第二十九條,法律僅是說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沒有規定法律不得依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你仔細看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吧。

《勞動合同法》的39-42條規定與此類似,請特別注意第39條的第五款,也許對你們很有用。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樓:

看來你們公司真是法盲到家了,她是懂勞動法的,那天說不定還要你們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呢。快點請個法律顧問吧。

5樓:

孕期、產期、哺乳期,圴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所以,遇到這種情況實在是不好辦。

6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單位不願意招女的,並不是性別歧視,只是怕事而已。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女的也太有點不要臉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也保護公司的利益啊,建議你委託律師當面諮詢。

勞動法只保護企業職工嗎?

9樓:

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解釋規定就知道你單位的這種情況同樣受勞動法約束。超時加班已經違法。既不調休也不支付加班費也是違法的。

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勞動法不只是保護企業職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11樓:花裡胡哨哥哥

勞動法保護所有的產生僱傭關係的勞動者

12樓:律人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的 勞動法,到底保護企業還是保護勞動者??????

13樓:經濟糾紛律師團

您好。我國勞動法基本原則中有一項是保護

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具內體包括:

(1)偏重容保護和優先保護:勞動法在對勞動關係雙方都給予保護的同時,偏重於保護處於弱者的地位的勞動者,適當體現勞動者的權利本位和用人單位的義務本位,勞動法優先保護勞動者利益;

(2)平等保護:全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各類勞動者的平等保護,特殊勞動者群體的特殊保護;

(3)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論它存在於勞動關係的締結前、締結後或是終結後都應納入保護範圍之內;

(4)基本保護:對勞動者的最低限度保護,也就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bai法當然應當重

du點保護勞動者的權zhi益。用人單位的權益

應當dao由其他法回律來保護!比答如企業法,就旗幟鮮明地保護企業在市場中的合法權益。每一部法律,都有明確的立法宗旨和調整的主要社會關係中的法律行為。

就像我們不能強求教師法保障學校的合法權益,是一個道理。(學校的合法權益,應當由教育法而不是教師法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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