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和解除權的區別

2022-02-24 21:10:59 字數 6677 閱讀 5948

1樓:戚廣利

(1) 撤銷權主要適用於三種情況:第一是適用於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時候(如請求撤銷因欺詐產生的合同);第二是適用於當事人有權反悔的情形(如撤銷贈與);第三是適用於否定債務人與第三人法律關係的情形(如《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保全撤銷權)。解除權主要適用於三種情況:

第一,相對人重大違約的時候;第二,發生不可抗力的時候;第三,當事人主觀條件發生變化的時候(如《合同法》規定的任意解除權)

(2)撤銷權適用於單方行為和雙方行為;解除權適用於合同(雙方行為)。

(3)撤銷權行使後,被撤銷的法律關係自始消滅;解除權行使後,合同效力原則上自始消滅,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滅。

(4)撤銷權是形成權,宜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5)撤銷權為法定,解除權分為法定和意定兩種。

(6)撤銷權分為單純形成權和形成訴權;解除權原則上是單純形成權。

2樓:威海王光輝律師

撤銷權說的是形成權,簡單說就是你的行為不需要向對方的配合,單方就行使。而解除權則不是,其相對的是已經形成的法律關係。

3樓:

二者最主要的區別是撤銷權是針對他人的民事法律行為而行使,解除權是自身參與的民事法律行為才能行使。

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與解除權的區別?

4樓:

贈與人對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與解除權的區別如下:

1、兩個目標是不同的,任意撤銷權授予捐贈者在贈與合同生效後和實際履行之前悔改的權利,撤回權基於道德考慮,剝奪了不感恩的受贈人要求交付和繼續保留禮物的權利。

2、撤銷內容不同,任意撤銷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的權利,以及行使破壞債權權利效力的權利的行使,撤銷權的物件分為兩種情況,未履行禮品合同即被取消,物送達後其物權的撤銷。

3、運動階段是不同的,在實際轉讓捐贈的財產權之前,必須行使任意撤銷權,撤銷權可以在捐贈財產的實際轉讓之前和之後行使。

4、運動條件不同,任意撤銷權僅受行使時間的限制,出於法律原因沒有任何要求,解僱權僅在有法律原因的情況下才能行使。

5、鍛鍊有不同的後果,行使任意撤銷權的結果是使捐助者免於履行義務,這實際上等同於合同的終止,在行使取消權後,不再履行不履行義務,並退回已履行的禮物。

6、適用範圍不同,法定撤銷的範圍適用於所有禮品合同,捐贈人任意撤銷權的適用受到「兩個公眾,一個人共同努力」的限制,也就是說,具有社會福利和減輕災害救濟和扶貧等道德義務性質的公平禮品合同不能行使撤銷權。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由於不可抗力無法達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其中一方通過自己的行動明確表示或表明未履行本金。

3、一方當事人拖延了主要債務的履行,沒有在被召集後的合理時間內償還。

4、當事人延遲履行債務或其他違反合同的行為,使得無法實現合同的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5樓:

贈與人對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與解除權的區別如下:

一、兩者目的不同

任意撤銷權實際上是賦予了贈與人在贈與合同生效後、實際履行前享有反悔的權利。而解除權是基於倫理道德的考慮,否定忘恩負義的受贈人享有請求交付和繼續保有贈與物的權利。

二、撤銷的內容不同

任意撤銷權撤銷的是已經生效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權利行使消滅的是債權行為的效力。而解除權撤銷物件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合同尚未履行時撤銷的是贈與合同。

二是已履行時撤銷的是轉移贈與物所有權的物權行為。

三、行使階段不同。任意撤銷權需要在贈與財產權利實際轉移前行使;解除權則是在贈與財產權利實際轉移前、後均可行使。

四、行使條件不同。任意撤銷權只有行使時間上的限制,沒有法定事由的要求。解除權則必須在具備法定事由時才能行使。

五、行使後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結果是使贈與人免除履行義務,效果上相當於合同的解除。行使解除權後,沒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發生贈與物的返還。

六、適用範圍不同。法定撤銷權的適用範圍及於全部的贈與合同。而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適用受到「兩公一道」限制,即公正過的、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能行使解除權。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賓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7樓:熊哈哈哈

贈與合同的終止得基於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賓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8樓:容正誠

行使解除權,是針對有效的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因為該合同的存在對當事人沒有存在的價值,故解除。解除的效果是將終止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使得的雙方沒有相互的請求權和相互的義務。這個在繼續性合同(租賃合同)和一時性合同(買賣合同)體現的淋漓盡致,前者都享有解除權,有任意的、有法定的;但後者一般較少享有解除權。

行使撤銷權,是針對合同效力的,撤銷之後,合同致始無效。無效就可以請求返還原物(返還物)或請求不當得利返還(返還權利)。一般撤銷權這一形成權是以訴訟形式行使的。

你可能問的是不以訴訟形式的撤銷權。比如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即你可能會有疑問:

贈與合同為何不用解除權,而用撤銷權。目的就是:撤銷權可追溯到合同沒成立之前;而解除權的話,是沒有溯及力的,即贈與物恢復不到原來的狀態。

這就體現了保護贈與人的利益。

9樓:匿名使用者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適用一般的贈與合同,時間限制是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法律後果是贈與義務溯及既往消滅,但兩種合同不得撤銷:

1、救災、扶貧等具有公益性質的合同;2、經過公證的合同贈與合同的解除,條件是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生產或生活,時間限制是贈與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前,法律後果是不再履行贈與義務,但已經履行的不得要求返還。

兩者發生效力的時間限制不同,前提條件也不同,法律後果也不盡相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撤銷:送出去了的還可以再要回來。

解除:解除義務贈與,但已經履行的不得要求返還。

11樓:李哥的地府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恢復到合同成立之前的狀態。

繼續性合同解除後無溯及力,不需要雙方返還。一時性合同解除後具有溯及力,可通過雙方返還方式恢復原狀。

任意解除權:定作人,託運人(貨物交付之前),委託合同雙方,旅遊者,不定期保管人,不定期租賃人。

在合同法中,合同撤銷與合同解除的區別? 5

12樓:ゞ飄

合同的解除和撤銷雖然都是合同消滅的制度,但兩者並不相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

兩者的區別:

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合同法第47條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向法定**人)作出。

合同法第48條之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的,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向被**人)作出。

合同法第54條之規定:

(一) 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產生誤解的一方可主張撤銷權。

(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顯然不利的一方可主張撤銷權。

(三) 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致使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自己的真實意思被違背的一方可主張撤銷權。

合同可解除的情形:

合同法第69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主張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條之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條之規定: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種情況下任何一方可解除合同。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種情況下守約方可單方解除合同。

(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種情況下守約方可單方解除合同。(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此種情況下守約方可單方解除合同。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權利行使的方法來看二者的不同:

合同法第47、48條規定的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可以由善意相對人單方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自該通知到達法定**人或被**人時生效。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撤銷權則需要通過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方式來行使,當事人不得單方撤銷合同(否則無異於違約),而且這種撤銷權要在一定期限內主張,即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該「一年內」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

而合同的解除權都可以由當事人一方行使,即單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並用通知的形式告知對方,該通知到達對方之時合同即解除。如果對方對此有異議,則由對方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來否定解除行為的效力。解除權往往也要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即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對合同效力的影響來看二者的不同:

合同撤銷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1) 合同撤銷從根本上否定合同的效力,被撤銷的合同視為自始不生效。

2) 合同部分被撤銷,不影響合同中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 合同被撤銷,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4) 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屬於不當得利性質,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解除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1) 合同解除僅僅否定合同向後的效力,是阻止合同繼續生效的方法,解除沒有溯及力。

2)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從適用範圍和發生原因看兩者的不同:

從適用範圍看,合同撤銷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於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為場合;而合同解除僅僅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從發生原因來看,合同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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