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財產都要平分嗎,離婚財產分割 婚後的都要50 分配嗎?

2022-02-05 10:07:51 字數 4147 閱讀 4405

1樓:問法網姜律師

您好,對於您的問題,律師提供以下法律意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時你們的共同財產,由你們平均分配,如果是婚前財產,除非你們由特別的約定,則屬於你們個人財產。

您說的這種情況,應該屬於您的個人財產。

下面給您提供一個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的範圍情況:

一、 以下財產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 一方的婚前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存款、購買的房屋、汽車;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 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二、以下財產應為夫妻共同所有:(均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

1、 雙方工資、獎金所得;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

5、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例如一方婚前購買的**,婚後拋售所得的增值部份;

6、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 夫妻一方名下的**、債券、投資**份額;

9、 夫或妻一方在****、合夥企業有出資額,或是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

10、 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11、 發放到軍人名下復員費、自主轉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結婚年數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12、夫妻共同債權或其它短期收益。

還有一些婚姻法中未提到的特別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為一方購置的保險,若受益人為夫或妻一方,應根據保險類別有所區別,如果是投資型的,其收益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風險防範或救濟性質,保險利益則應視為一方個人財產;夫妻雙方為子女購買的保險,若受益人為孩子,則該保險利益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是由監護人來管理這個保險利益,離婚後也同樣如此,誰是孩子的監護人,誰有權利掌管這部分保險利益。

(2)信託財產和信託利益。夫妻雙方在婚後可能將重要的財產委託信託機構進行信託,由於信託行為產生的收益要看委託人進行委託時指定的受益人,若受益人為委託人自己,那麼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受益人為子女或第三人,則應當視為他人財產,不納入到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3) **期權。這是一種新型家庭財產的表現形式。對於**期權的凼義,簡單的說是:

若夫妻一方在上市企業裡工作,公司為鼓勵員工,給予員工在一定期限內以某一預定**購買一定數量未來時間的公司**的權利。那麼員工在購買這個權利後可以在行權期內行權,從而獲得一種收益。也就是授予價和行權價的差價。

8.探望權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你的說法,再比對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可以這樣理解:第一種,婚前你父母全額幫你買下房子,並且只寫你的名字。

那就100%屬於你的婚前財產,除非你和結婚物件簽下平分房子的協議,不然房子永遠屬於你一個人。

第二種,貸款買的房子,那就比較複雜。結婚期間的貸款額度算夫妻共有財產,得平均分配,而且離婚時房子升值的話,還得按實際情況分。

字數有限,只能解釋到此。如有疑問最好找當地律師。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離婚財產可以平分,具體分割可以由雙方協議確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等等。

4樓:我不吃小包子

不會。結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婚前財產,不會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分割。

5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 只是結婚後的財產平分,婚前的是誰的還是誰的

6樓:馬雲秀律師

雙方都同意是可以任意分的。

離婚財產分割——婚後的都要50%分配嗎? 10

7樓:諸葛鋼鐵錘

您好!【是否50%分割的問題】

是這樣的,在正常情況下婚後財產不是一定對半分的,因為在事實上男方對外經營公司是你們生活的主要**,而且你婚後無工作主要是顧家對內,所以你們對家庭都是有付出的這個條件,但是在分割時候還是會根據具體情況,法官在進行財產分割時,會考慮對家庭付出程度,以及雙方是否有過錯等因素做出裁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還有,您現在如果是因為婚姻放棄原有工作,導致結婚後難以維持自己的正常基本生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適當幫助】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可以在離婚過程中多為自己進行爭取。

【哪些財產屬於可以分割的】

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是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的,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具有較強的個人專屬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個人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

個人財產(不可分割):

(1)任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為婚姻而購置的財產。婚後夫或妻已具有專屬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2)婚後夫妻一方從事職業、業餘愛好等專用財產,如書籍、工具等。

(3)婚後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傷殘補償費、人身傷害賠償金等。如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和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婚後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金等。

(4)婚後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遺贈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共同財產(可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所以根據你的描述,正常情況下你可以分割的財產有:房產a、房產b、銀行存款、公司收益、**以及收益、汽車。

希望你早日解決問題,諸事順遂。

8樓:這名應該不重複

在通常情況下是雙方婚前財產不會進行分割。但是婚後共同財產除非雙方事先商量好,一般情況下按50%對半分割。當然如果一方犯了事比如刑事案件或者經濟糾紛案件等等一類的,那就另當別論了,按照情節輕重,分割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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