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屬於正當防衛?怎樣屬於防衛過當

2022-02-03 12:53:58 字數 3757 閱讀 5035

1樓:匿名使用者

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要件: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這種不法侵害可能是針對國家、集體的,也可能是針對自然人的;可能是對本人的,也可能是針對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害財產或其他權利,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所謂「不法侵害」,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違法的侵害行為。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確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即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當防衛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人往往沒有防備,驟然臨之,情況緊急,精神高度緊張。

一般在實施防衛行為的當時很難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的危險程度,也沒有條件準確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因此,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防衛過當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必須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裡所說的「必要限度」是指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衛強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夠認識到其防衛強度已經超過了正當防衛所必需的強度,也就是應當以防衛行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限度。

(2)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這裡說的「重大損害」是指由於防衛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等嚴重後果。

總之,在面臨非法侵害時,如果用較緩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時,就不要用激烈的防衛手段;當侵害行為已經被制止時,就不要再繼續對侵害者進行傷害。否則,就可能超過正當防衛限度,變為防衛過當。

2樓:匿名使用者

正當防衛必須具有以下五個條件:前提條件(有不法侵害發生,以區別於假想防衛)、時間條件(針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以區別於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物件條件(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者本人,以區別於防衛第三人)、主觀條件(針對防衛者對防衛目的的認識,以區別於防衛挑撥和互毆行為)和限度條件(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以區別於防衛過當)。而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即防衛的有限性(或相當性),既是防衛行為正當性的重要條件,也是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分界線。

在實踐中認定防衛是否具有「相當性」,是一個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的細緻比較分析和綜合評判過程,而不能一概而論,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對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考察:

1、防衛人的個體防衛能力

「防衛能力」,包括體能和心理素質。當不法侵害人的體能佔優勢時,防衛人為了與之相抗衡,只有藉助於防衛工具,藉助工具造成的防衛後果往往嚴重於徒手造成的後果,但也應當認定為在防衛限度之內的正當防衛。在防衛過程中,雙方的暴力對抗能力除決定於體力外,還受各自的心理素質影響。

如果是一個有專門生活經歷人,在實施攻擊時或者可以有意識選擇攻擊部位,把握攻擊力量,控制攻擊強度,但對於一個普通人來說就難以做到這一點。因此,當一個普通公民遭到不法暴力侵害時,就會自覺或不自覺地使自己的防衛強度超過對方和侵害強度,應當認為這是必需的,不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過當行為。

2、防衛人所處的客觀環境

首先是時間因素,發生在昏暗時間條件下的的侵害,更容易使防衛人產生心理恐慌,防衛人的認知判斷能力必然受到一定的制約,以至於在採取防衛行為時不易控制其防衛強度,因此在此種情況下對不法侵害人造成較為嚴重的損害,應當認定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其次是地點因素。侵害人為使不法侵害行為更加易於得逞,往往精心選擇在偏僻人稀環境下實施,此時防衛人處於孤立無援的情況下,對自身的防衛行為強度也難以把握,即使其防衛強度超過了不法侵害的強度,也可以認定是必需的。

3、不法侵害的緩急程度

不法侵害是突然發生的,還是慢慢發生的,防衛人的情緒反應是不一樣的,這無疑影響到防衛人隨之採取的防衛行為,因為防衛人在悴不及防的突然襲擊下,往往措手不及,精神上的非正常狀態(如激憤、恐懼、驚慌等),使得防衛人不大可能冷靜地判斷周圍的環境和本人的處境,因而無暇考慮對方的不法侵害強度,常常是被動應付,更多地出於本能一心抵禦侵害,來不及多想。這種情況下導致的較重的損害,應該認為是難以避免的,不應認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4、雙方力量對比是否懸殊

防衛行為受防衛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防衛人總是在對不法侵害的認識基礎上,對不法侵害強度作出大致判斷,從而對自己的防衛強度進行控制。但這種防衛意志的實現是要靠防衛人防衛動作的選擇和控制實現的,在侵害人與防衛人力量對比懸殊的情況下,防衛人窮於應付,難以有選擇地實施防衛動作,因此往往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防衛強度,在這種情況下防衛強度即使超過了侵害強度也應當認為是必需的,應當認定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因此,如果認為防衛強度與侵害強度基本相當,那就不存在超過正當防衛限度條件的問題;防衛強度雖然超過侵害強度,但是這種強度顯然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也表明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只有防衛強度非常明顯地大於侵害強度,而且顯然是過分懸殊的、完全多餘的,才能認為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一般來說,為了制止強度較小的不法侵害,不應採取強度較大的防衛行為;採取較緩和的防衛手段可以制止不法侵害時,不應採取較激烈的防衛手段;為了保護較小的合法權益,不得造成重大的人身損害。

如果在採取一定防衛行為後,制止了不法侵害的繼續或使不法侵害人喪失了侵害能力,而防衛人仍繼續重複對侵害人實施傷害行為,則該行為就已超過了必要限度,不再是正當防衛,而屬於防衛過當。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只有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

第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第三、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防衛,而不能對無關的第三者實施;

第四、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既有正當防衛,那麼就有非正當防衛。如果非正當防衛造成了損害,則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非正當防衛主要有以下幾種:

1、防衛過當。它是指行為人的實施正當防衛時,超過了正當防衛所需要的必要限度,並造成了不應有的危害行為。

2、防衛挑撥。它是指行為人故意挑逗對方,使對方對自己進行不法侵害,接著藉口加害於對方。

3、防衛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衛。它是指防衛者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實施的侵害行為。

4、假想防衛。它是指不法侵害行為根本不存在,由於行為人猜想、估計、推斷不法侵害行為存在,而對其實施侵襲的一種不法侵害行為。

5、事前防衛,也叫提前防衛。它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發生或者說還未到來的時候,而對準備進行不法侵害的人採取了所謂的防衛行為。

6、事後防衛。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終止後,而對不法侵害者進行的所謂防衛行為。

怎樣才算正當防衛,怎樣才算防衛過當

4樓:匿名使用者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它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樓:賽雷三分鐘

正當防衛這事,以前一直很難判斷,就比如有人要傷害你,你選擇反抗,結果對方太廢柴反被打傷,你倒成了防衛過當,而新出的這部指導意見,明確了不能苛求防衛人,對防衛人在面對侵害時的緊張心理、壓力下可能做出的反應多包容,不再搞「誰受傷誰有理那一套」。

怎樣才算正當防衛,怎樣才算防衛過當???

這樣屬於正當防衛嗎,這樣屬不屬於正當防衛

對於刀具國家對其規定了長寬及開刃的大小超過了才算是危害公共安全攜帶管制刀具,一般水果刀這類生活刀具不在其列除非你是故意攜帶這類刀具,總的來說要看你有沒有帶刀 才能判罪,刺傷甚至是刺死頂多算防衛過當,算他倒黴.看什麼刀了,小刀子刺死了就是他活該 如果是因搶劫等暴力犯罪,即使他死了也是正當的。鉛筆刀 刺...

請問這是是正當防衛嗎,請問這是屬於正當防衛嗎

不知道樓上是不是學法律的誒 不過正當防衛的概念還是對的 關於 私了的問題 一般法院判下來你應該賠償的數額 都遠遠少於 原告要求的數額 這方面 你倒可以不睬他 正當防衛 應該是不算 互相鬥毆的可能性大一點 需要鑑定一下看看是輕傷還是重傷 被告也有一定的過錯 按照我的理解 既然已經報案了 刑事案件是否進...

為什麼不能算正當防衛,怎麼樣的程度算正當防衛

如果存在雙方都出於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互相侵害行為,即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為,那麼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為中,雙方都有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和非法損壞對方利益的行為及相應結果,就不存在正當防衛。如果是正當防衛,只要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防衛行為的性質 手段 強度及造成的損害未明顯超過不法侵害的性質 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