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的限制,故一方當事人就撤銷合同之訴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什麼意思

2022-01-15 15:14:10 字數 3402 閱讀 6739

1樓:珊瑚

撤銷權的存續期間是除斥期間,因此,就合同撤銷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是「文不對題」、「牛頭不對馬嘴」,人民法院肯定不能支援。例如,2023年1月1日甲受乙的欺詐訂立了一個合同,2023年2月1日甲得知該情形,但是直到2023年6月1日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合同,此時乙如果向法官大人說「甲的訴訟時效已經經過,無權撤銷合同」,法院就不予支援;換句話說,乙應當提出除斥期間抗辯,應當向法官大人說「撤銷權存續期間(除斥期間)已經經過,甲無權撤銷合同」,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旦合同被撤銷,會引發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後續的責任,要求承擔合同撤銷後的法律責任是一項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該訴訟時效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這是我在別處看到的希望對你有用

2樓:靜的窒息

該意思為當事人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原告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理由並不成立。

撤銷權屬於形成權,適用出斥期間的法律規定,出斥期間不存在時效的中斷,中止等情況。

3樓:匿名使用者

除斥期間跟訴訟時效根本就是兩回事。如果過了除斥期間而要求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肯定不予支援。而訴訟時效只存在於合同履行產生違約時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等情況下,如果過了訴訟時效,你要求對方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在哪看到的 就我的理解是 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一年的限制 這個你應該知道吧 要是權利人過了一年沒行使這項權利的話 那麼這項權利就消滅了 而且是永久的消滅 如果權利人在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合同的話 對方主張撤銷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來抗辯的話 完全就是沒有邏輯錯誤的抗辯事由啊 這樣 法院因該是不予支援的

考試民法總論: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1.適用物件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

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追加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力不消滅;

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因素中止、中斷;

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的規定。

農村修路調地又反悔但路己經使用8年了,有無訴訟時效期。

6樓:淮安浙江人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1、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1、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民法當中有關提存所規定的5年是除斥期間,還是訴訟時效?

7樓:南霸天

訴訟時效是時效的一種,其上為概念為「時效」。因此,在分析研究訴訟時效制度前有必要對時效做一些認知性介紹。「時效」通說是從法律制度角度下定義,但也有學者從法律事實角度給以定義。

如臺灣著名民法學者王澤鑑先生就認為「時效者,一定的事實狀態,繼續一定期間,而產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實。」通說認為,時效為民法規定的一定事實狀態經過一定期間即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在這裡,什麼事實狀態、經過多長時間、產生什麼法律後果,都有法律直接規定;在時效進行前及進行中,當事人均不能以約定排斥其規範的使用效力。

時效制度中的法律規範具有強制性。西方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一般都將時效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兩種。我國民法則只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

除斥期間的主要特點在於:第

一、它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存續期間。除斥期間都必須是由法律規定的期限不可能是當事人約定的。第

二、除斥期間是權利的存續期間,在該期限內權利才能存在。法律規定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即使行使權利。如撤銷權的存續期間為1年,超過該期限權利將會喪失。第

三、除斥期間的適用物件主要為形成權。因為形成權將會根據一方的意志而發生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效果,期限的限制對他人的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都有一定的關聯。因此,法律一般以除斥期間對之加以限制,從而在較短時間內消滅該形成權。

第四、除斥期間屆滿後,法院可以主動依職權來確定該期間屆滿的效果。由於除斥期間作為形成權的存續期間,其完成的法律後果就是使形成權絕對、當然、確定地消滅。所以在一方主張形成權以後,不論另一方是否就此種權利的存在提出了抗辯,法院都應當對該權利存在與否加以審查,這就必然涉及該權利是否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的問題。

時效期間和除斥期間都是民法上關於時間的規定。民法規定權利行使或存續的期間,主要是為了穩定民事關係。然而,盡有時效期間的規定,尚不足以達到此專案的。

因為時效並不適用於所有的民事法律關係,它可以中斷和中止,在某些場合若不加限制,民事法律關係還是出於無限期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所以,各國民事立法包括我國,在時效期間之外還規定了除斥期間,作為一定情形下對時效期間的補充。也就是對某種權利規定一個不變的存續期間,只要時間屆滿,不問其他事由如何,該項權利即告消滅。

因此,除斥期間在民法學上又稱預定期間或不變期間。

8樓:陳堯律師

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某種民事權利存在的期間。

訴訟時效是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經過沒有行使權利將喪失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的權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標的物被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表明提存物的受領權的法定存在期間是5年,過了該期間,受領權這一實體權利將消滅,而不是喪失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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