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成立的公司離婚時如何分割

2022-01-15 01:32:30 字數 3491 閱讀 9370

1樓: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均分原則處理。

但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資合性的特點,股權不僅具有財產性質,還具有身份性質,股權分割不僅要符合《婚姻法》的規定,還需要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離婚股權分割可以有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定股權仍然由其丈夫持有,協商好股權**,南方對女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二、雙方就出資份額和**協商一致後,將部分出資額轉讓給女方,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女方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如果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則轉讓所得的出資款歸女方所有。

離婚夫妻不能協商一致時,對公司股份的分割:

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於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

但****的最低法定人數不得少於二人,受公司法的這一限制,在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這一方案無法實現。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價值大於夫妻其它共有財產總價值的情況下這一方案也不能採用。

2、夫妻離婚後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

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並調整。在夫妻承續其間,夫妻股份比例的設定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並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

在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雙方各得一半原則進行分割,並以此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如在多家公司擁有股份則應對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別按前述原則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於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也可以不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對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

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為同意分割(轉讓)。

4、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這一方案後遺症最小,但僅限於只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時婚前財產如何分配:

在實踐中,婚前財產分割主要有以下情況: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2樓:樂觀的靚哥哥

婚後成立的公司,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由雙方平均分割;否則,屬於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樓:生活達人曉紅

婚後成立的公司在離婚時,如果屬於個人獨資的企業,則需要根據均分的原則進行處理。如果屬於有限責任的公司,則公司兼具資合性以及人和性的特點。股權不僅有身份性質,還有財產性質。

股權在進行分割時,不僅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還要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公司法規定股東在向股東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樓:星跠

常見的選項包括:投資成本或註冊資金;公司的財物;股東的分紅;公司股份。

1、公司成立的註冊資金,在公司註冊成立後,便屬於公司的財產,不再是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不能要求對成立公司時的投資款進行分割;

2、公司的財物,常見的如公司名下的房產、生產裝置、車輛、債權債務,這些均屬於公司財產,不屬於個人性質的財產,不能要求直接對此類財產進行分配。

3、公司盈利後的股東分紅,屬於夫妻的投資性收益,依法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4、公司股份,婚姻法有明確規定,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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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的範圍一般包括 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例如,婚前個人所有的合法收入 房屋 儲蓄 生活用品 文物 圖書資料 林木 牲畜等。婚前個人繼承 受贈所得的財產 婚前自為結婚所準備的物品 結婚登記前,各自親友贈送給個人的金錢或物品 復員 轉業軍人的復員費 轉業費以及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費 婚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