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險在新保險法裡面有哪些變化

2022-01-11 12:20:09 字數 3094 閱讀 5291

1樓:匿名使用者

禁止反言:保險人在承保時知道被保險人帶病投保(或其它重要情況),則合同有效,且禁止保險人解除合同。(你告訴賣保險的人,他沒告訴公司、或者他表示沒有問題,這樣的情況也視為你已經完成了告知義務,但是要注意保留證據,比如談話錄音)

解除合同:如果在投保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項,則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此權利在保險人得知事由的30天內不行使而消滅。

合同有效:無論何種情況,保單生效兩年之後即視為有效,保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發生賠付的,要依合同進行賠款。(對於2023年10月1日以前簽定的保險合同,此兩年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起計算。

)這些條款保護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

另外,有一條(大概意思),「除法律規定需強制購買的險種外,保險合同的簽定應以雙方自願為原則」,此條款就避免了購買機票、車票時被強制銷售保險的情況。相對來說比較實惠

2樓:匿名使用者

新保險法沒有專門對重大疾病保險作出規定。至於對客戶最實惠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

增加了不可抗辯條款,保險公司在合同成立2年後不得以當初投保時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2.客戶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知道事實後30天解除合同,過期不得解除;3.投保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沒有告知保險人詢問的事實才是違反最大誠信原則,對於一些無關緊要的問題的告知不實不再屬於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且保險人已知事實不必告知;4.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但需要退還保險費,不再是「可以退還保費」;5.人身保險客戶退保需要隨時計算保單現金價值,不再有滿2年才有現金價值的規定;6.財產保險解除保險合同要退回剩下期限的保險費;7.

保險人必須在投保單上附條款,且要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對合同條款作具體解釋,像過去那樣僅在保單上以黑體字提示不算;8.加強了對保險理賠時效的要求,且要求保險人要求客戶補充索賠材料必須一次完成,不能再以此來回折騰客戶。

3樓:友邦精靈

我對樓上的回答是認可的,但是有自己的理解方式:是2年後可以執行不可抗辯條款,但是1年零11個月,公司要是通知客戶你沒有如實告知,後果是什麼嗎???保險法的條款式前後呼應的,不可抗變的前提是要遵循《保險法》第十六條 最大誠信的如實告知。

千萬不要以不可抗辯條款為賣點。

4樓:匿名使用者

增加了一個比較關鍵的所謂不可抗辯條款,通俗解釋就是帶病投保堅持兩年之後保險公司就得賠

5樓:

最有利的就是新加入了不可抗辯條款 意思是說在合同成立兩年後不管投保人當時是否如實告知 一旦出險 保險公司必須賠付! 不過 補充一點 並不像很多的人說的可以帶病投保 新保險法還有一條 對於故意隱瞞病情的 一旦被查出來那麼保險公司可以沒收說收取的保費的 ,請大家慎重對待!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保險鄰家小弟

新保險法內容與舊保險法有哪些區別

6樓:梅博軒

新《保險法》最核心的三大變化是突出了保護被保險人,突出了加強監管和防範風險,突出了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對保險業的依法合規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體來講,新保險法內容與舊保險法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增設不可抗辯規則、核保期也能獲得賠償、財產轉讓理賠並明確人身保險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賠。

增設不可抗辯規則

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規則,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

核保期也能獲得賠償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這就意味著,核保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推脫責任。

財產轉讓理賠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後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並且,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明確人身保險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賠

(1)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利益衝突

與財產保險不同,人身保險合同中存在「受益人」這一主體,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無衝突,理賠中較易發生爭議。比如,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時,保險金作為誰的遺產? 對該爭議點,新保險法明確: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說在同時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後,其立法意旨也是側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畢竟受益人的權利是來自被保險人的意志和讓渡。

(2)受益人故意加害受害人應獲賠償

舊保險法規定,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造成損害被保險人的人身利益,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原法的規定對於無辜的被保險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新法有針對性地進行了修改完善,規定「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仍然應當向其他受益人、被保險人或其繼承人賠償,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利益。

新保險法內容——相關連結

這次保險法的修改有哪些特點?

人們上保險就是為了求得保障,新保險法最大的特點就是更進一步規範保險活動,使保險又多了一些保障性,符合了人們上保險的需求。

投保人在投保時故意隱瞞了被保險人的病史怎麼辦?

新《保險法》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做了更寬鬆的規定,告知範圍僅以保險公司的詢問為限。換句話說,保險業務員沒有詢問的事項,投保人可以不告知。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時「故意」隱瞞了病史,若保險合同從成立之日起已經超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不能以「客戶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解約或拒賠。

這既減輕了投保人告知義務負擔,也限制了保險人的抗辯權利。

財產保險合同存續期間,如果保險標的因買賣、贈與等發生轉讓,轉讓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

對於財產保險來說,這是過去存在的較大爭議的問題。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比如,汽車保險合同在沒到期之前,汽車的主人將汽車賣給他人時,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後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同時,新《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法律 保險法問題,舊保險法17條與新保險法16條的不同

1.第16條第1款 如實告知義務的概念 性質 範圍和主體 第一款規定的是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人的詢問所作出的宣告或者陳述,包括對實施的陳述 對將來事件或行為的陳述以及對他人陳述的轉述。如實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陳述應當全面 真實 客觀,不得隱瞞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編...

保險法第幾條規定代簽名保單無效,新保險法中代簽名的保單有效麼

保險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說代簽無效。首先需要看業務員是不是在徵得投保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代簽。在新的 保險法 執行後,人的操作也意味著保險公司的行為,如果 人為了達成自己的業績,為了簽單的簡便讓客戶代簽名,視同保險公司行為,負有相關的責任,保險 人也會有連帶責任。新 保險法 第116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

重大疾病保險買什麼樣的好,重大疾病保險買哪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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