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有哪些

2022-01-05 12:28:43 字數 4895 閱讀 2137

1樓:戚廣利

所謂故意傷害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是指故意的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

所謂故意殺人(未遂)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由於行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雖然在行為結果、犯罪主體、罪過形式方面相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容易混淆,二者主要的區別是:

(一)侵害的客體不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

因此,傷害自己的健康,一般不認為是犯罪。所謂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或對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破壞,但是,只有給他人造成肉體上的暫時的痛苦或人格上的侮辱、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認為是侵害他人健康;而故意殺人(未遂)罪所侵害的客體則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二)犯罪的目的不同。故意傷害罪,行為人只想傷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損害,並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對被害人的死亡,屬於過失;而故意殺人(未遂)罪,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和殺人既遂是一致的,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剝奪他人的生命,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殺人未遂,即死亡的結果所以沒有發生並不是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故意的內容的改變,只不過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某種原因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三)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故意傷害未遂不為罪;而故意殺人未遂構成犯罪。即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2樓:鄭鄭鄭文斌

主觀的故意,是殺人的故意還是傷害的故意。

怎麼區分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

3樓:詳看法律快車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不同。

在故意傷害罪中,行為人在主觀上有傷害他人的故意,而不是以追究對方死亡為目的。而在故意殺人罪中,行為人在主觀上以追究對方死亡為目的,至於最終是否造成對方死亡,不會影響故意殺人罪的定性,只是在具體的量刑時予以考慮。

另外,《刑法》中對行為人的量刑標準也不一樣:

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1、侵害的客體不同;2、犯罪的目的不同;3、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故意傷害未遂不為罪;而故意殺人未遂構成犯罪。即構成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構成的要件是什麼?區別是什麼?

5樓:

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就一般情況講,兩罪並不難區分,但在碰遇故意殺人未遂造成傷害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種情況時,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內容。

如果行為人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觀上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傷害罪致死認定;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司法實踐中,要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強度、作案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行為人作案前後的表現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6樓:匿名使用者

行為人及其所實施的行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故意殺人罪成立:1、行為人為年滿14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行為人的行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權利,犯罪的物件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3、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並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發生; 4、行為人的行為表現為由於行為人非法作為或者非法不作為,直接剝奪他人生命的結果。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所謂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是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

2、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應具體區分重傷和輕傷,我國刑法第九十五條對重傷的含義作了原則規定,即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

具體應參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釋出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3、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本罪的主體是已滿十六週歲的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負刑事責任。

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的區別以及在司法實踐中對兩者的判斷標準.判斷的標準是兩者的客體----故意殺人的客體是剝奪他人的生命權,而故意傷害的客體是剝奪他人的健康權,評判的並不是我之前認為的是不是至人於死亡.對於生命權和健康權兩者的界限又有一定的界限.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兩項人身權。生命權是以生命安全為內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權利,侵害生命權是指不法地剝奪他人生命的侵權行為,其表現為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 健康權利是以身體的內部機能和外部的完整性為主要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健康是指人體各器官系統發育良好、功能正常、體質健壯、精力充沛、具有良好勞動效能的狀態。健康是儘可能長的維持生命的前提,是生命的保障。保護公民的健康權,是我國法律的主要任務。

公民的健康,既包括各器官系統生理機能的健康,也包括精神上的健康;既包括身體外部的完整,也包括身體內部各器官和勞動能力的完整.但區分起來是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方式去判斷,看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以及其特定職業的要求等.

但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區別就比較困難:一是故意傷害致死和故意殺人既遂。二者主觀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二是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未遂。二者在主觀上也同屬故意犯罪,但客觀上都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區別故意殺人罪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於兩罪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並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於行為時出現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偏差,或因傷勢過重等情況而引起。

行為人對這種死亡後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於過失。因此,不能將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等同。同樣,也不能將殺人未遂同故意傷害混為一談。

對於故意殺人未遂來說,沒有將人殺死,並非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不願作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為。被害人沒有死亡是出於意料之外,完全違背其主觀意願的。而在故意傷害情況下,被害人沒有死亡,完全是在行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斷犯罪人主觀故意內容、不能單憑口供,或僅根據某事實就下結論,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據發案原因、行為發展過程、犯罪工具、**手段、打擊部位、打擊強度、**情節、作案時間、地點、環境、犯罪人與被害人平時關係、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貫表現和犯罪後的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於那些目無法紀、逞勝好強、動輒**、不計後果一類的侵害人身權利的行為,儘管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往往沒有利害關係,犯罪人主觀上也沒有明確的殺人動機和日的,但行為人在**時,對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抱漠不關心的態度。

所以,應按行為客觀造成的實際損害的性質來確定危害行為的性質。致人死亡的,就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損害他人身體的,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區分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於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內容問題屬於主觀思維意識範疇。

主觀意識支配、制約客觀行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意識、檢驗主觀意識。因此,要正確判定故意的具體內容,必須全面綜合、分析案件的各種事實情況。不能簡單地根據某一事實做結論。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1、侵害的客體不同;2、犯罪的目的不同;3、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故意傷害未遂不為罪;而故意殺人未遂構成犯罪。即構成故意殺人罪。

8樓:湛醉鑲

故意殺人構成要件:客體是他人生命;客觀方面必須就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主體是已滿14週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自認人;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故意傷害構成要件: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客觀上實施了傷害行為;主觀上必須具有傷害的故意;

區別:故意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主觀意圖,不管是否造成死亡後果,都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只犯罪嫌疑人只具有傷害故意。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哪?

9樓:瘋狂糖果屋

一. 侵害的客體不同

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因此,傷害自己的健康,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所謂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或對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破壞,但是,只有給他人造成肉體上的暫時的痛苦或人格上的侮辱、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認為是侵害他人健康。

而故意殺人(未遂)罪所侵害的客體則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二. 犯罪的目的不同

故意傷害罪,行為人只想傷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損害,並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對被害人的死亡,屬於過失。

而故意殺人(未遂)罪,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和殺人既遂是一致的,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剝奪他人的生命,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殺人未遂,即死亡的結果所以沒有發生並不是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故意的內容的改變,只不過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某種原因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因此,區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未遂)罪,不能單純地看行為結果。如果行為人主觀心理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目的,雖然沒有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也不能認為是故意傷害罪,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罪。

三. 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

故意傷害未遂不為罪;而故意殺人未遂構成犯罪。即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鄭鵬弒父案中當事人在主觀意識上面是想對受害人人身造成傷害而不是直接殺死對方,剝奪對方的生命所以判定為故意傷害罪。

故意殺人罪 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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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判幾年,故意傷害罪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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