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工協議,臨時用工協議書

2022-01-03 17:15:39 字數 5299 閱讀 2186

1樓:匿名使用者

甲方: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臨時用工協議。一、用工期限自_ 年月_ 日起至臨時工作結束【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經雙方協商,自動調整臨時用工時間】。用工期滿,本協議終止。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_根據實際需要安排相關崗位_

(三) 勞動報酬按照元/天

甲方依據國家有關工資支付的規定,於臨時用工結束後兩日內一次性支付乙方勞動報酬。

三、勞動紀律與違約責任

1.甲方對乙方加強勞動紀律教育,向乙方宣傳勞動紀律、法規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2.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教育,自覺執行和維護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

3.如乙方違反法律或公司相關制度,甲方可依法或依照本公司的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如情節嚴重造成法律後果的,一切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且甲方有權將乙方交由司法處理。

4.乙方與甲方簽訂本協議之前,確保已與原單位辦理內退(或離職)手續,並保證不因原單位事宜影響乙方在甲方的工作,與乙方原單位發生的糾紛或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四、解除、終止勞動協議的條件

1.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依法變更、修改、解除、終止本用工協議。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協議:

(1)乙方在工作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甲方臨時用工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或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用工期滿,本協議自行終止。

五、雙方約定事項

1.安全責任:乙方外出應遵守交通規則,保障自身、公司財產安全;由乙方個人因素及管理失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2.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雙方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清楚、明白,並願意按規定處罰違反本協議的一方,違約的一方願意接受。

3.本協議書寫與印刷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2樓:定湛談嘉志

臨時用工協議是必須要籤的,至於五險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

臨時用工協議書

3樓:

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並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臨時用工協議是否違法

4樓:

臨時用工協議是否違法,要看僱員與僱工是否屬於勞務關係,即是否簽約了臨時工協議。

若以提供一定勞務為內容的所謂臨時用工協議,如僱傭協議、勞務協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的。

若臨時用工協議或勞務協議逃避勞動法規定的義務,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如果臨時用工協議或勞務協議逃避勞動法規定的義務,就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按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臨時用工是指按照國企固有的管理模式及固有的思維方式,企業臨時用工是不可取的,因為國企本身已經存在冗員問題。

臨時工的說法源自於計劃經濟時期,一般不享受企業固定工的相關待遇。《勞動法》頒佈實施後,企業用工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開始由勞動合同調整。臨時工的說法逐漸淡出人們視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一種是無固定期限,一種為有固定期限,還有一種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幾個月,也可以是十幾年。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亦可能是針對臨時性的、無法確定結束時間的工作任務而設定。

由此可見,目前企業用工是臨時性還是長期性,並不能作為判斷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係的標準。同時,根據法律規定,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而勞動報酬的計發方有計時制的,也有計件制的。

除了規定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水平外,法律很少有對企業如何約定報酬的強制性規定。僅以雙方約定的是日薪來否定勞動關係亦無依據。

如我們所知,勞動關係的建立系以勞動者是否以用人單位職工身份工作,其從事工作是否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其是否按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等為判斷標準。對於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雙方間關係符合上述勞動關係構成要件的,即使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也同樣受勞動法律保護。

參考資料: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5樓:來自五尖山驚才風逸 的木蓮

不違法。違法的是不給僱傭者繳納社保,可起訴或者協商解決。

如果提供一定勞務為內容的所謂臨時用工協議,如僱傭協議、勞務協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的。

按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6樓:素人學者喵

不違法。但不交社保是違法的,可以溝通或者起訴。

如果提供一定勞務為內容的所謂臨時用工協議,如僱傭協議、勞務協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的。

但現實中很多企業簽訂所謂臨時用工協議或勞務協議逃避勞動法規定的義務,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按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7樓:

臨時用工協議違法。如果需要公司補繳社保,向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申請,如果公司不補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臨時工的普遍化沒有法律的依據,法治的基本原則是法不授予則不為。

法律的實施主要靠自覺,而自覺**於法律的權威。在這個方面,交通志願者和其他各種志願者能夠大大促進這種自覺。

動輒臨時工犯事的現象,一方面反映了我國有些部門責任**理念淡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國各地普遍實施的各類公務臨時工用人現象存在諸多的法理和法律問題。

勞動關係的建立系以勞動者是否以用人單位職工身份工作,其從事工作是否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其是否按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等為判斷標準。

按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違法的是不給僱傭者繳納社保,可起訴或者協商解決。

所謂臨時用工協議,如僱傭協議、勞務協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的。但現實中很多企業簽訂所謂臨時用工協議或勞務協議逃避勞動法規定的義務,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按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9樓:仇少明律師

你好,勞動法上不存在臨時工之說,僅存在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之說,即使是如你所說的臨時工,也是需要繳納社保的,有一種情況不用繳納社保,就是勞務工。

10樓:木子在上學

臨時用工協議是否違法分為以下情況:

若以提供一定勞務為內容的所謂臨時用工協議,如僱傭協議、勞務協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的。

若臨時用工協議或勞務協議逃避勞動法規定的義務,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按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11樓:龍禧律師

以提供一定勞務為內容的所謂臨時用工協議,如僱傭協議、勞務協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的。

但現實中很多企業簽訂所謂臨時用工協議或勞務協議逃避勞動法規定的義務,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按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臨時工聘用協議

12樓:匿名使用者

1、返聘的內退或退休員工,簽訂協議即可;

2、現在勞動法裡面沒有臨時工這一說法,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希望採納

臨時用工需要籤勞動合同嗎

13樓:

從2023年《勞動合同法》頒佈以後,臨時工就已經成為過時的概念了。

現在還有提到臨時工的,都是在混淆概念。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只要與企業建立勞動勞務關係,在一個月內,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務用工協議的規定,臨時用工協議是否違法

不管是什麼用工,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以下稱用人單位 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就必須在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是用工單位違法行為。用人單位與勞務公司簽定了合作協議,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應該是勞務公司的本責工作,應該由勞務公司來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合作協議書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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