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上保險,轉正後上保險,如果辭職後,可以仲裁嗎!可以補

2022-01-02 19:22:01 字數 4334 閱讀 4365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試用期3個月,用人單位未訂立勞動合同,並且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之後訂立的勞動合同沒有給勞動者一份,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主張權利。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沒有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當自訂立用工滿一個月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最多一個月。試用期3個月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如果試用期滿訂立勞動合同,沒有補訂到用工之日起的,可以主張兩個月二倍工資。

協商不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參加社會保險,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從用工之日起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補繳社會保險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八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不把應由勞動者持有的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索要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改正。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

首先,試用期內的保險也是需要繳納的。

其次,合同簽了三年,如果要提出辭職,則應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試用期內,提前三日即可。

再次,可以要求公司補交試用期內的保險金,並賠償相應的損失,具體金額應視工資及勞動仲裁部門最後裁定。

試用期不交社保,是否可以要求補繳?勞動仲裁嗎?

3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可以補交,可以選擇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4樓:裴鉞

試用期不交社保,是可以要求補繳的,勞動仲裁也可以選擇。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5樓:羊洋楊老師

試用期不交社保,可以要求企業補繳社保的,勞動仲裁是肯定支援的。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試用期也是合同期的組成部分,它並不是獨立於勞動關係之外的特殊時期。因此,勞動關係一旦確立,企業就必須履行法定義務,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並繳費,並且不能用商業保險替代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時,勞動者可以向人社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單位與試用期員工之間無論有無書面或口頭不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單位都應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6樓:

可以的。必須補交。烈建議你先好好看一遍勞動法,然後打官司。

明白魚和漁的道理吧!其實相關的勞動合同法、社保法、勞動監察、。。。很多了,你學了不會吃虧的。

你想啊:你打完一場官司只用半天,可得比工作1年時間還多的工資,不值得嗎?你受用一生的。

我就自己打的,勝訴。

看一遍勞動法很快的、不難理解的。你會很驚訝企業違法用工現象很多很多,原來被老闆剝削了這麼多啊!勇敢去告他們吧!

打完官司之後你會發覺官司原來很簡單,比上班都掙得多了。這就是知識的力量、勇敢抗爭的力量。

先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是免費的。如不服審判結果,再法院一審、二審,各收10元錢。

勞動者辛辛苦苦創造了世界,就得保護勞動果實不被寄生蟲剝奪。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企業補繳社保,同時也是屬於勞動仲裁範疇。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補繳,對方不交社會保險,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縱橫法律網-廣東普羅米修(廣州)律師事務所-楊豔國律師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補繳,一般是勞動者拿著勞動合同到勞動監察大隊去舉報公司未給上社保。

10樓:自由飛翔

你好,試用期補交社保是合理的,但是一般補交社保的時間最長是從申請哪個月之前3個月,例如你11月轉正後開始交社保的話,11月要求補交社保可是從9月開始,12月申請的話就不可以了,武漢市的是這樣的,不知道其他的地方是否一樣,具體的規定還是問問當地社保局。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給你一點資訊幫助!

主動辭職,能要求公司補交試用期保險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不知道你現在工作幾個月了 如果公司沒開始給你交上保險了的話 那麼你主動辭職的話 適用期間工資 單位應該按你趕幾個月給幾個月的錢 應該給你的 沒到一個月應該不會給你保險的錢

另外當時你和公司簽定的合同中 有沒有寫著給你交7險週末休息等 條款 如果有的話 可以拿著合同 告他們 要求他們給你賠償 如果保險開始給你上交的話 這樣不但公司和保險錢都能要回來 可以告他們欺詐 對你以後保險方面形成負擔而對你額外的補償

當然你要是沒有證據證明的話 那麼對你很不力 只能要到工資和當月的保險金

12樓:

可以,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給勞動者購買社保,若是單位未履行,勞動者可以要求其補繳,雙方可以就此協商解決,協商不了,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權利。

參照法律:《勞動法》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13樓:西瓜自己種

你可以先和公司協商這個事情,國家有相關政策,試用期轉正後要連同試用期保險一同補齊,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在本公司所在社保申請勞動仲裁,我有朋友遇到過相關事情,很快就解決了,公司補給了試用期間的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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