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懷孕了隱瞞到轉正後再說,公司可以辭退嗎

2022-01-09 00:34:26 字數 5657 閱讀 3645

1樓:韓飛律師

不能,只要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是可以以此辭退的(即使懷孕),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我吃唐老鴨

懷孕屬於個人隱私,法律規定公司不能辭退孕婦跟哺乳期婦女,也不能降薪,建議轉正再說,試用期說會被辭退

3樓:

故意不故意隱瞞不重要,關鍵是撐到轉正,轉正就動不了你,就算鬧掰,也要多賠你一個月的經濟損失,剛進公司懷孕不是哪個人都想的,有孕吐反應又不能給人知道這種感覺相信說風涼話的人是不會懂得,女生都會經歷這個階段,不遇到這種情況根本不會知道當事人的為難,社會多點善意吧,對這部分群體

未轉正,懷孕了可以被公司辭退嗎

4樓:麥穗兒談教育

公司在試用期內,是可以辭退員工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是不能以員工懷孕為由辭退員工,但是,可以以其他理由辭退員工的。

試用期內,如果員工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試用期懷孕要想辭退女職工,辭退理由必須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予以辭退。這種辭退不需要提前通知,沒有經濟補償金。但是企業必須證明員工確實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這個要求是對所有員工的統一要求,對於試用期內懷孕的女職工也不例外。 試用期內女職工懷孕,能否以懷孕本身作為辭退理由? 這就是一個較為可笑的問題了。

在勞動關係裡,無論是在試用期內,還是在正常的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都是不允許以員工懷孕為由進行單方辭退的。 三、如果員工入職之前,企業明確要求員工在入職後一年內不能懷孕,員工也書面同意,但是仍然在試用期內懷孕的,能否辭退? 在這一種情形下,一般公司的人力資源都會抱有較為強烈的情緒,對員工的人品等抱有很大的質疑。

比如有一家公司,因為銷售要經常出差,考慮到員工懷孕的話,不利於出差工作,所以在招聘時就明確說明了公司的情況,明確提出來,入職之後一年內不能懷孕,但是仍然發生瞭如題所示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對員工的人品、誠信有所質疑,這都是可以理解的。 首先要明白,生育是一種法賦的權利(不考慮計劃生育),不能受到企業的限制,企業也沒有權利予以限制。

所以企業在員工入職之前,無論是基於什麼原因,限制員工的生育權利,都不會受到法律的支援。所以整個事件的前提,是企業越過了法律的界限所造成的。

6樓:韓飛律師

只要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是可以以此辭退的(即使懷孕),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如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唯有辭退,也需要公司證明招聘時已確定錄用條件和考核標準,並向勞動者明確告知,再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試用期懷孕可以辭退麼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試用期懷孕女職工可以辭退,根據勞動法規定辭退員工必須有法定情況,即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予以辭退並且這種辭退不需要提前通知,沒有經濟補償金。

8樓:甄金不鍍

是可以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祝你生活愉快身體健康!

在試用期內懷孕的女職工可以辭退嗎

9樓:特特拉姆咯哦

在試用期內懷孕的女職工是不可以被辭退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華律網

原則上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女職工懷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延續到期哺乳期結束後方可終止合同。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對特殊員工的特殊保護。只有兩種情況下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一個是員工本人提出,或者說跟員工本人協商一致。

第二種情況下,員工本人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11樓:樓磬將流婉

這個問題屬於一種常識性的,但是人力資源經常會遇到的問題。問題難度不高,不過多數人力資源還是不是特別瞭解。

三期女職工受到特殊保護,是法律對於弱勢勞動者的一種特別的關照。三期女職工因為身體的自然情況,導致如果失業的話,尋找新的工作,難度會比較大,這是一個社會現實問題。所以需要對這個群體進行特殊保護。

因此法律要求對於三期女職工,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資,不能因業績或者能力問題而單方辭退等。但是這種保護並非漫無邊際,如題中所示,在試用期,女職工如果懷孕的話,是不會得到特殊性的保護的。

試用期女職工懷孕,其待遇跟一般的職工是一樣的,並不能享有特殊的保護或者關照。對這一問題,可以拆解為如下幾點予以解讀:

一、試用期懷孕女職工可以辭退,但是辭退理由必須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予以辭退。這種辭退不需要提前通知,沒有經濟補償金。但是企業必須證明員工確實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這個要求是對所有員工的統一要求,對於試用期內懷孕的女職工也不例外。

二、試用期內女職工懷孕,能否以懷孕本身作為辭退理由?

這就是一個較為可笑的問題了。在勞動關係裡,無論是在試用期內,還是在正常的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都是不允許以員工懷孕為由進行單方辭退的。

三、如果員工入職之前,企業明確要求員工在入職後一年內不能懷孕,員工也書面同意,但是仍然在試用期內懷孕的,能否辭退?

在這一種情形下,一般公司的人力資源都會抱有較為強烈的情緒,對員工的人品等抱有很大的質疑。比如有一家公司,因為銷售要經常出差,考慮到員工懷孕的話,不利於出差工作,所以在招聘時就明確說明了公司的情況,明確提出來,入職之後一年內不能懷孕,但是仍然發生瞭如題所示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對員工的人品、誠信有所質疑,這都是可以理解的。

首先要明白,生育是一種法賦的權利(不考慮計劃生育),不能受到企業的限制,企業也沒有權利予以限制。所以企業在員工入職之前,無論是基於什麼原因,限制員工的生育權利,都不會受到法律的支援。所以整個事件的前提,是企業越過了法律的界限所造成的。

其次對於員工的誠信問題,是否可以認定其構成了違約?

勞動關係之中,員工的誠信十分重要。我們在跟很多仲裁員進行溝通時,他們在裁決案件時,也十分重視員工的誠信,並且希望個案的裁決,能夠有利於建立一個誠信的用工環境。但是誠信問題要進行全盤考慮。

如果員工提供假學歷意圖謀求高位,或者獲取競業限制補償金之後再去違約競爭,這些行為都是受到嚴重質疑,並且會承擔很大責任的。但是如果員工不誠信只是為了生育,只是為了得到一個法賦的權利,只是為了得到一份工作獲取基本的生活所需,法律對於誠信的要求,就會削弱很多。一方面法律要構建一個誠信的環境,另一方面,法律也要保護員工的基本生活,在兩者之間進行平衡之時,多數法官或者仲裁員,都會舍前者取後者。

所以認定違背誠信、構成違約是難以成立的。

四、試用期內,懷孕女職工嚴重違紀是否可以辭退?

嚴重違紀的員工,在任何時間段之內,皆可以辭退,所以試用期懷孕的女職工,如果存在有違紀行為,當然也是可以辭退的。但是,在具體操作時,企業仍然要考慮到多方面因素。

四年之前,諾和諾德中國在成都有個女職工,試用期內懷孕,但是公司發現此員工在職期間存在虛報銷量冒領獎金的事情,而且證據比較確鑿。我有幸在當時參與設計了對此女職工的辭退事項。當時在考慮辭退這個女職工時,考慮了三個方面,一個是試用期,一個是嚴重違紀,一個是懷孕。

最終公司決定與此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向此員工支付了部分經濟補償並部分產假工資。這樣的一種處理結果,是十分人性化的。

試用期內女職工懷孕,能否辭退?這只是一個常規化的問題。其中包含有諸化變化,實非一句可以獲知結論的。在實際的工作生活中,作為公司的人力資源,還要具體針對不同的情形,設計不同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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