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不太懂,答應協商一致離職,現在後悔了,是否還能要求經濟補

2022-01-02 19:21:59 字數 4866 閱讀 6836

1樓:林若拉

協商一致離職,只獲得了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你要求企業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補償標準支付,以及你要求企業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是否還能申請仲裁?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仲裁申請,有兩個前提,其一是否在仲裁時效內,其二是你和企業是否簽訂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協議書中是否約定了相關條款?

假如你離職還不到一年(仲裁時效內),當時協商離職的時候,雙方只是口頭協商一致,沒有簽訂書面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或者即使簽了書面的協議書,在協議書中沒有約定諸如「除上述所有款項外,某某某不再另行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或其他形式的經濟性支付條件等」這類條款,你依然可以申請仲裁。

關於代通知金的仲裁申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法定的三種情況可以要求待通知金,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涉及到待通知金。

下面具體為你一一分析。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涉及到經濟補償金?在回答協商一致離職,只獲得了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是否能申請仲裁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涉及到經濟補償金?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涉及到經濟補償金呢?這就要看是勞動關係中哪一方提出解除了。

情形一:企業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此款法條規定了勞動合同期滿之前,企業向員工提出瞭解除勞動合同,在員工同意解除後,企業必須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個也很好理解,比如說企業和你簽了三年的勞動合同,第二年的時候,企業提出和你解除勞動合同,你一下子沒有了工作,還得另外去找工作,這期間生活開銷怎麼辦?企業一方給予一定的補償金,可以幫助你度過這段時期。所謂補償金,關鍵在於補償兩字。

情形二:員工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員工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通俗地講就是員工主動辭職,企業沒有過錯情況下,當然也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小結: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涉及經濟補償金,關鍵要看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如果是企業方提出解除,企業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員工方提出解除,企業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是否能申請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要看兩個前提是否滿足?關於經濟補償金的仲裁申請,有兩個前提,其一是否在仲裁時效內,其二是你和企業是否簽訂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協議書中是否約定了相關條款?

(1)前提一:是否在仲裁時效內?

發生了勞動糾紛,員工去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有時間上的規定,即仲裁時效,簡單點說就是在什麼時間段內可以去申請仲裁,超過這個時間段就不能再申請仲裁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是一年,超出這個時間,就不能再申請仲裁了,但是一年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呢?即仲裁時效的起算時間。

仲裁時效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時效,一般時效的起算時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另外一種是特殊時效,從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仲裁時效屬於一般時效還是特殊時效呢?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很多地方認為應遵循特殊時效,也就是從離職日開始算起一年內有效(要根據當地的法律法規)。

你協商一致離職了,現在後悔了,就要看你離職多久了,假設你去年10月20日離職,那麼在今年10月19日之前,你都可以申請仲裁,因為沒有過仲裁時效。

情況一:口頭協商一致解除

企業向你提出瞭解除勞動合同,你也同意了,但這個協商解除一致,就是口頭約定,沒有書面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這種情況下,你依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有人會說這樣做不道德,我個人認為這沒有上升到個人誠信問題,因為員工要求企業按照勞動合同法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員工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中規定,經濟補償金標準是一年支付一個月,超出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按照這個標準,你工作4年6個月,可以得到5個月的經濟補償,現在只得到了一個月,當然可以申請仲裁,要求餘下4個月的。

一般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會和員工簽訂書面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一些必要的條款,表明雙方按照約定執行,以後兩清了,但是有部分企業管理細節沒有做到位,協議書中沒有約定相關條款。

怎麼理解相關條款呢?

比如說企業如果沒有在協議書中約定諸如,「除上述約定外,雙方權利義務(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工資、加班費、獎金、津貼、年休假折薪、經濟補償金、未依法繳納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等)已全部結清,至此雙方再無其他爭議,今後雙方一切無涉。」

協議書中缺了類似上述的條款,你依然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餘下的經濟補償金,你依然可以行使你的法定權益。

第三種情況是企業和你簽訂了書面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協議書中也規定了上述提到的類似條款,你簽名了,表明你經過思慮,認可以及確認協議書中的條款,也就說明你放棄了你的權益,你再申請仲裁,得不到仲裁機構的支援。

這類書面的協議,條款約定明確,雙方簽字,一式二份,若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沒有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是否能申請代通知金的仲裁,要看法定情形是否符合?很多人認為,企業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解僱員工,需要向員工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即代通知金,這種認知是錯誤的。

並不是所有的解除勞動合同都規定企業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沒有提前通知,就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勞動法相關法律是怎麼規定呢?

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中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醫療期滿……

(二)……不能勝任工作……

(三)……(即情勢變更)

法律明確規定了是這三種情況,顯然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在這三種情況之內。你若向仲裁機構申請一個月的代通知金,是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援的。

小結:代通知金法定的情形有三種,協商一致解除沒有涉及到企業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當然就沒有代通金了。

結語能不能再申請經濟補償金的仲裁,就要看有沒有超出仲裁時效,還要看有沒有簽訂書面的協議書,協議書上有沒有相關條款?至於代通知金,沒有法律依據,仲裁庭也不會支援。

另外要說的是對於員工方來說,如果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願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在談之前,需要了解下勞動法相關法律規定,至少不會吃虧。對於企業方來說,管理細節做到位,相關的流程不能忽視。

2樓:今天觀影百家

不能了。你已經協商離職了,這個時候離職證明已發,公司也做了結算,你和公司已經沒有關係了,這時候已經沒有權利要求經濟賠償了。

3樓:說教育

我覺得不能要求經濟補償金了,因為你已經和公司協商一致離職了。

4樓:wxj微笑天使

來不及了。除非單位做違法的事,你可以想辦法去勞動仲裁去投訴,現在已經簽了辭職報告,並且已經辭職了,再要求賠償金是不可能的了。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5樓:gold橙汁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47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此外,勞動部2023年釋出的481號檔案《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上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已不再有12個月的上限要求。

但是,根據勞動部2023年釋出的354號檔案《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24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拓展資料: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絡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與衛生的程,女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制度,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制度,職工培訓制度,工會和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制度,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以及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和檢査制度等。

勞動法最早屬於民法的範圍,十九世紀以來,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勞動法在各國的法律體系中日益佔有重要的地位,並逐漸脫離民法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先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合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條例》等一系列勞動法規。

6樓:時尚白日夢

1、協商一致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28條規定: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拓展資料:

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根據勞動部2023年釋出的354號檔案《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24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上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已不再有12個月的上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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