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如何在破產中實現債權,公司破產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2021-12-22 20:26:12 字數 4396 閱讀 5898

1樓:喜洋洋

而作為債權人,如何在債務人破產程式中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則是很多人普遍關心的問題。 前些日子,一公司的董事長諮詢,「我聽說我們的一個債務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了,作為債權人,我們應該做些什麼,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自己的債權呢?」 那麼,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此情況,我們認為,公司應該注意如下幾點事項:

第一、區分債權是否屬於破產債權。 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並非所有對破產人發生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於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通過破產程式即可得到清償。 因此,區分是否屬於破產債權的意義在於,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 第二,如果屬於破產債權,那麼就必須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債權人必須明確自己對破產企業所擁有的債權,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積極向法院申報。法院一旦受理破產案件後,會通知已知的債權人,釋出有關公告和通知。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如果沒有在此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將被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因此,債權人應該及時向法院申報債權,以維護自身權益。 當然,債權人有不可抗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而逾期的,也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三,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相關權利 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後,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債權人會議的目的是通過自治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按照《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以下職權:

債權人申請登記債權後,是否能成為債權人,最終參與破產程式,接受破產財產分配的受償,都必須經債權人會議確定後債權才能成立。債權被確認,債權人可以參與破產程式,有異議的,申報該債權的債權人在收到不予確認債權通知後,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裁決。 2?

碧致弁ü?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由破產清算組織提出,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法院裁定後執行。如果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多次協商難以通過的,由法院依法裁定。

債權人會議在監督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破產財產的確定;資產評估的真實和可靠性;對破產財產的管理。 第

四、及時接受清償 破產程式的最終目的是要用屬於破產企業的財產清償破產企業的債權,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清算組處理破產企業的財產,可以將實物合理作價後分配給債權人,也可以變賣**。最後將人民法院已經確認的債權分配給債權人的,由清算組向債權人出具債權分配書,債權人可以憑債權分配書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人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人的破產企業的債權人而言,其債權的實現:

第一,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對於實現債權的方式有選擇權,既可通過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來實現,也可通過向破產企業的保證人主張權利來實現。

2樓:深圳遊濤律師

第一、區分債權是否屬於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於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通過破產程式即可得到清償。 因此,區分是否屬於破產債權的意義在於,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

第二,如果屬於破產債權,那麼就必須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第三,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相關權利 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後,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債權人會議的目的是通過自治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3樓:**律師俞強

債權人在破產程式中實現債權,主要有如下幾種路徑:

別除權

破產別除權,又稱破產優先受償權,是指在破產程式開始前就債務人特定財產設定了擔保的權或享有法定優先權的債權人,在破產程式開始後可不依破產分配程式優先就該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別除權不同於破產債權僅具有公平受償的權利。由於破產人已設定擔保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別除權的優先不同於破產費用的優先撥付,也不同於破產債權中清償順序的先後,而是在處置擔保物後直接優先受償(破產費用的撥付亦不得從享有別除權的擔保物中變現支付)。雖然破產法並未直接規定別除權,最高人民法院的案由規定中,「與破產有關的糾紛」中有「別除權糾紛」案由。

別除權以擔保制度為基礎。同時,法律還規定了除擔保債權之外的其他法定優先權,如消費性購房者優先權、建築工程承包人對建築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對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海商法》對船舶優先權、《民用航空法》中對民用航空器優先權等。部分法定優先權還優先於擔保債權。

別除權不同於破產債權僅具有公平受償的權利。由於破產人已設定擔保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別除權的優先不同於破產費用的優先撥付,也不同於破產債權中清償順序的先後,而是在處置擔保物後直接優先受償(破產費用的撥付亦不得從享有別除權的擔保物中變現支付)。

取回權

取回權指財產權利人享有的不依據破產程式而從管理人處取回其財產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列的財產,財產權利人有權取回。」即包括:

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託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係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擔保物滅失後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佔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等。

管理人在查清其管理的財產中有不屬破產財產(或債權人財產)的,而權利人並未向破產管理人主張取回權的,管理人可以通知權利人取回;如果通知後對方不予迴應,或者管理人無法查清該財產的歸屬的,管理人應當將該財產提存,並將財產提存情況報告受理該破產申請的法院。

抵銷權

破產法上的抵銷權,是指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無論是否到期、標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確定前向管理人主張相互抵銷的權力。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的債務實際上是債務人財產的一部分。債權人行使破產抵銷權的結果,實際上是用債務人財產直接清償了其債權,從而使債權人突破了破產法所確定的公平受償原則,取得了高於於其他同類債權人的清償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並不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將變得渺茫無希望,有上述情況下,破產程式是實現債權的較好途徑。

公司破產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4樓:華律網

公司依法定程式進行登出,要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告清理債權債務,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來承擔法律責任。可以查工商檔案,檔案中應該有該單位債權債務承受人,否則工商部門不會核准登出的。

可以要求債權債務承受人承擔責任。

5樓:踏雪512無痕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終止後應按照《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的規定,進入清算程式,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對外一切民事行為,包括起訴、應訴都以清算組的名義進行,由清算組催收債權,這樣利於實現怠於清算的企業及其股東與其他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

公司終止後,該公司的股東有義務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依法清理企業財產,可以對外起訴主張債權並直接受償,可以應訴並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

公司終止而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該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義起訴應訴。該公司的股東不能直接作為原告起訴主張公司的的債權。但股東可以作為應訴被告,承擔組織成立清算組,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的責任,這一判決的效力及於清算組織。

在執行階段,股東仍怠於清算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裁定由債權人組織清算,清算費用由股東承擔。

實踐中,有的公司在起訴、應訴時處於正常營業狀態,而在訴訟開始之後發生公司被終止的情況,作為公司的股東或出資人應爭取主動,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可以將訴訟主體由終止公司變更為清算組織。因為清算組管理的是原公司的的財產,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都**於公司,對原公司具有完整的繼承性,可以延續原公司的行為,但不能否定原公司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無論在訴訟的一審、二審、重審或執行階段,都可以將清算組變更為新的訴訟主體

6樓:漲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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