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常出現詐騙罪還有什麼罪,常見的詐騙罪的種類有哪些

2021-12-20 18:29:02 字數 6207 閱讀 7446

1樓:戚廣利

校園常出現詐騙罪外,還有盜竊罪、賭博罪、尋釁滋事罪、毀壞公私財物罪等,這些犯罪嫌疑人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刑事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校園裡經常出現的就是敲詐勒索了,就是高年級學生向低年級學生要錢要東西的

常見的詐騙罪的種類有哪些

3樓:修勾修勾很可愛

常見種類:合同詐騙罪、票據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集資詐騙罪、有價**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招搖撞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詐騙罪:

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具體種類有:

合同詐騙罪、票據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最、信用證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集資詐騙罪、有價**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招搖撞騙罪。

詐騙罪屬於什麼犯罪型別

5樓:樂聰樂健小伴侶

依據刑法分則 ,詐騙罪屬於侵犯財產罪。

刑法條文: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佔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6樓:戚廣利

詐騙罪屬於侵犯財產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什麼是常見的八種金融詐騙罪

7樓:戚廣利

常見的八種金融詐騙罪主要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

經濟詐騙罪的常見行為

8樓:遊娥

信用證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四種:

一是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二是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是騙取信用證的;

四是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其中「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進行詐騙」

此種型別的信用證詐騙行為又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使用偽造的信用證進行詐騙

規範的信用證有其固定的標準格式和內容。偽造信用證,是指行為人採用描繪、複製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證的格式、內容製造假信用證的行為,或者以編造、冒用某銀行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的行為。偽造信用證的行為,包括從格式到內容的全部偽造,也包括將通過其他渠道獲得的格式化信用證,偽造填充虛假內容的部分偽造。

偽造開證行時,詐騙行為人編造一個根本就不存在的銀行,或者假冒一個有影響的銀行開立假信用證。值得注意的是,偽造信用證並不構成信用證詐騙犯罪,只有使用偽造的信用證騙取他人財物的,才屬於詐騙犯罪行為。其使用偽造的信用證的**,可能是自己偽造的,也可能是他人偽造的。

對於使用他人偽造的信用證的,必須是明知信用證是偽造的而有意使用的行為,才構成詐騙犯罪。從司法實踐來看,使用偽造的信用證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幾種:一是使用偽造的信用證與其他單據、檔案相配合,向議付行議付、承兌、取款詐騙議付行的資金;二是進口商假冒開證行,向其通知行傳遞偽造的信用證,進而騙取出口商發貨,詐騙出口商的貨物,或者依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以偽造的信用證詐取佣金質押金履約金等;三是內外勾結、詐取出口公司和國內的供貨廠家的預付貸款或購貨款;四是利用偽造的信用證作抵押擔保,詐騙銀行或者其他公司、企業甚至個人的資金財物。

2.使用變造的信用證進行詐騙

變造信用證,是指行為人在真實信用證的基礎之上,採用塗改、剪貼、挖補等方法,改變原信用證的內容和主要條款,使其成為虛假的信用證的行為。使用變造的信用證,其信用證**一是使用人自己變造的;二是他人變造的。對於使用他人變造的信用證,必須明知信用證系變造而故意使用的,才構成信用證詐騙犯罪。

至於使用變造的信用證的「使用」詐騙方式,與偽造的信用證的「使用」詐騙方式基本相同,沒有什麼區別。

3:票據詐騙罪

由於票據種類比較多,票據詐騙犯罪的方式比較複雜,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對票據詐騙罪的行為方式進行了明確的列舉,根據該規定,票據詐騙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對於本項行為,行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當然,要判斷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憑他個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個案件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各方面的證據得出結論。行為人在實際上還要有使用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沒有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屬於作廢的票據,是區分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界限。這裡的「作廢」,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票據,它既包括《票據法》中所說的「過期」的票據,也包括無效的以及被依法宣佈作廢的票據。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這裡所說的「冒用」,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票據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行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沒有**權而以**權人名義或者**人超越**許可權而使用票據;將他人委託代為保管的或者撿收他人遺失的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為。

(4).簽發空頭支票或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票據法對開立支票存款賬戶,規定了明確的條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申請人必須存入一定的資金,有可靠的資信;申請人必須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鑑。此外還明確規定:

禁止簽發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當前實踐**現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的情況比較複雜,但要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則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要有進行騙取財物的故意。要是因單位內部缺乏健全的支票管理制度,對轉賬制度管理不嚴,把蓋有印鑑的支票交給採購人員隨身攜帶,而採購人員並不清楚本企業在銀行賬上有多少錢,如果購買大量貨物,造成空頭支票的情況出現,或者由於一些銀行、金融機構在辦理結算、轉賬、匯款等業務時,拖延時間,「壓單」、「壓票」,使原本按正常期限應當到賬的款項被拖延,使單位在出票時誤以為錢已到賬而開出空頭支票等,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利用票據詐騙財物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這裡所說的「匯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製作匯票、本票並在這些票據上籤章,將匯票、本票交付給收款人的人。「資金保證」,是指票據的出票人在承兌票據時具有按票據支付的能力。由於匯票往往不是即時支付的,有的是遠期匯票,因此,匯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並不要求其當時即具有支付能力,而是要求其保證匯票到期日具有支付能力即可。

為此,票據法明確規定: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的資金**;出票人簽發匯票後,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並保證支付;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票據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此外,票據法還對票據記載的內容及其真實性作了明確要求,嚴禁作虛假記載。

匯票、本票的出票人有無騙取財物的目的是區分本項行為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在出票時記載有誤,是出於過失或其他原因,而沒有騙取財物的目的,不構成犯罪。

詐騙罪包括哪些罪名及立案標準

9樓:匿名使用者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

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3、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4、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二、詐騙罪會判幾年

詐騙罪量刑標準:

1、有下列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

(1)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2、有下列之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有下列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處10%: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9)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5、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退贓或退賠的;

(2)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3)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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