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轉盜竊,詐騙罪和盜竊罪的區別是什麼

2021-06-07 17:56:46 字數 4118 閱讀 6724

1樓:

逐一回答你的提問:

一 「在其他人被判刑且服刑都快滿了的情況下,最近被抓獲的這位有無可能在量刑上低些 」的問題。

這個問題是刑法中的時效、量刑標準、追訴期限的問題。

先說說追訴時效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對犯罪時效、追訴期限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所犯罪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不再追訴;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等等。結合本案簡單講,前不久剛被抓的這位(後簡稱為甲),犯罪後一直在逃,最近被抓,如甲犯罪後一直未被公安機關發現,我們要考慮他犯罪的追訴時效問題,但由於你所說,其他同案雖已被判刑但服刑尚未期滿,那麼可以肯定的說,甲的追訴時效一定是沒到的,那麼就是一定要追究甲的刑事責任的;如甲犯罪後公安機關已經甲的犯罪行為,甲沒到案,只是由於其一直在逃避偵查和審判,即我們通俗所謂的「逃犯」,那麼他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什麼時候被抓都一樣。

至於量刑標準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了量刑標準的問題,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那麼可以看到,量刑考慮的因素就是法律列舉的以上幾點,另外除了刑法的其他規定,如刑法對自首和立功的犯罪分子有相關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構成累犯的從重原則等,刑法中無對因為犯罪後,沒有及時到案則在量刑時要考慮的描述。

也就是說,甲「在其他人被判刑且服刑都快滿了的情況下被抓獲」這一情況,在量刑上不會考慮。

二 「當初我親戚他們被判刑的時候好像沒論主從犯都是4年半且並沒有並處罰金。」的問題。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假設是三人共同實施盜竊犯罪,可以三人都是主犯,也可以一人主犯,二人從犯,也可以一人主犯,一人從犯,一人脅從犯。也就是說在共犯中不是隻有一個主犯的。同案人員都是主犯,且判處同一刑罰在司法實踐中其實比較普遍。

三 「這種情況下還有無請律師的必要」這個問題。

我認為只要經濟條件允許,任何情況下的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員、被告人都應該請律師,來幫助自己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甲請律師可以起到以下作用:在偵查階段在看守所接見甲、為甲提供法律知識、瞭解在公安機關辦理案件中有無違法行為、幫助申請取保候審等;在起訴階段查閱案卷、瞭解辦案取證是否合法、為甲提供辯護等,作用是一定有的。此復!

2樓:四哥有法說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的,應當決定**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樓:萬里荷塘

1 你都沒有把案情說清楚,丟包詐騙怎麼會轉化成盜竊罪呢?有一種可能:既有詐騙,又有盜竊,數罪併罰,判4年半;問題是盜竊罪一定要並處罰金的呀,所以我很不理解。

2 剛被逮捕的同犯是不會有量刑較低的可能性的,長期逃避法律制裁,法官不會仁慈的。也沒有判緩刑的可能。

3 可以嘗試下取保候審。

4樓:郭浩律師

1、除非是該同犯是自首,否則在量刑上並不會低些。

2、罰款不量刑這是胡說。

3、只要是判3年以上就不可能判緩刑。

詐騙罪和盜竊罪的區別是什麼

5樓:華律網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對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盜竊若不構成刑事犯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給予盜竊違法分子處以5-15日行政拘留,以及500-10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

但對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凶器盜竊的,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明顯是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後果比較嚴重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6樓:戚廣利

所謂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

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所謂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它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竊取行為雖然通常具有祕密性,其原意也是祕密竊取,但盜竊不能限定在祕密竊取上,否則會造成處罰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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