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的區別,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2021-03-31 18:47:04 字數 5471 閱讀 9895

1樓:華律網

兩者的區別在於獲取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一般發生於有信任基礎的雙方之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

2樓:上海求知女神

1)借貸糾紛是指因借用他人財物不能按時歸還,在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產生的糾紛。一般借貸糾紛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以借貸為名,行詐騙財物之實,則應以詐騙罪論處。

而區分以借貸為名的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界限,最關鍵的是查明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要把貸款詐騙罪和借貸糾紛作區分,應重點把握以下三方面:

a、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b、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

c、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3樓:岑軒左彭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通俗的說法,就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屬於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規定,詐騙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虛構事實,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二是隱瞞真相,指行為人隱瞞了客觀存在的事實。行為人採取欺詐手段,使被害人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從而彷彿是自願的交出了財物。

兩者的區別:

(一)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同。詐騙類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最終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也是以借為名實施詐騙犯罪的行為人。詐騙類犯罪與其他刑事犯罪一樣,遵循嚴格的責任自負原則,如果行為人死亡則沒有必要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借貸糾紛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義務主體可以因為債務承擔、繼承或者擔保等法律事件發生變化,實際借款人和還款義務人可以不一致,即使在實際借款人死亡的情形下可能仍然存在還款義務人。

(二)行為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屬於侵犯財產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民間借貸糾紛系因債務人無法及時還款而引發,僅僅是民事違法行為,其侵犯的是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社會危害性遠遠小於詐騙類罪。

(三)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區別民事借貸糾紛和詐騙犯罪的一個關鍵因素在於行為獲取的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

在民間借貸中,借款人通常是在生活或生產經營中遇到了困難,缺少資金而向他人借款。在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非法佔有,行為人的困難事實在客觀上往往是不存在的,行為人通過編造虛假的事實或者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他人的信任,取得財物。行為人在取得財物後並沒有將財物用於其在借款時承諾的用途,往往是攜款潛逃,或者將借來的財物揮霍一空,根本不想歸還,使自己處於無力償還借款的狀態。

4樓:南盈芒靈慧

區別有很多啊!比如:一,前者是民事法律關係,後者是刑事犯罪(要負刑事責任);二,前者可以是很多原因引起的糾紛(違約、侵權等),後者是犯罪嫌疑人用虛假的資訊欺騙別人,別人基於不知真相而處分自己的財產(把錢財交給罪犯)。

三,如果訴至法院前後一般有當事人提起訴訟,後者有檢察院提起公訴……

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5樓:華律網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

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經濟糾紛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係,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認識,被害人「自願處分」財物,被告人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被害人受損。由於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6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民事借貸糾紛,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屬於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物件是各種型別的公私財物。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願」交出財物。

區分二者的方式如下:

一是看借款人與貸借人在借貸時的相互關係。

一般民間借貸關係多發生在相互瞭解、相互往來的親友之間,借貸關係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而詐騙則往往發生在雙方當事人相識不久,採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

二是看發生借貸關係的原因。

正常的借貸關係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願意歸還及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

正當的借貸關係,借用人並不否認借貸關係,並表示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而以借貸為名詐騙財物,則往往表現為攜款潛逃,或是大肆揮霍或賭博,根本不想到歸還。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7樓:華夏正義

律師解答:

民事借貸糾紛,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屬於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物件是各種型別的公私財物。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願」交出財物。

區別民事借貸糾紛和詐騙犯罪的一個關鍵因素在於行為獲取的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為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一是看借款人與貸借人在借貸時的相互關係。一般民間借貸關係多發生在相互瞭解、相互往來的親友之間,借貸關係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而詐騙則往往發生在雙方相識不久,採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

二是看發生借貸關係的原因。 正常的借貸關係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願意歸還及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正當的借貸關係,借用人並不否認借貸關係,並表示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

而以借貸為名詐騙財物,則往往表現為攜款潛逃,或是大肆揮霍或賭博,根本不想到歸還。

8樓:傳說中的豁人

主觀故意不同

詐騙罪要求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就是說詐騙行為根本就沒有打算還錢。而民間借貸糾紛是由於合同約定不明確、遺忘、或者無力歸還導致的。多數情況下詐騙是人導演的,借貸糾紛是老天爺導演的。。。

由此衍伸出詐騙罪的被害人是由於陷入了錯誤認識而交付的財產,而借貸糾紛是基於正確的認識交付的,只是由於形勢變化等一時無法索回

詐騙罪和民間借貸糾紛怎樣區別 定性

9樓:重慶鼎屺律師事務所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如何區分詐騙罪與民間借貸?

10樓:是個胖子了

1、審查行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還款能力。

如果行為人借款前已債臺高築,或沒有任何財產和正當職業,卻大量向人借款,則即使借款時有出具借條,仍可以判斷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反之,如果行為人借款前經濟狀況良好,則即便使用了一些欺騙方法如誇大償還能力等獲得了借款,事後因天災、經營虧損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歸還借款,但因其所擁有的房產等其他財產能保證出借人利益不受損,因此可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應認定為詐騙。

2、審查行為人借款時是否採取了詐騙手段。

詐騙案件中,行為人為了詐騙得逞,在借款時往往會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或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活動,或承諾高額的利息,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被害人誤信其能連本帶息還款。

而在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佔有借款的目的,往往會告知自己的真實情況和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3、審查行為人借款後的實際用途。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騙得財物後通常不打算歸還,因此會在獲得財物後肆意揮霍,如用於賭博、還債、揮霍、放高利貸等。而民事借貸中的行為人一般會按約定將借款用於做生意、投資等正當用途。

4、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後,如果是能歸還而拒不返還,或者是因將借款用於揮霍、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造成無法歸還的,可推斷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而一般的民事借貸糾紛,借款人不能還款的原因主要是由客觀原因造成的,如經營虧損、不可抗力等。通俗地講,詐騙犯罪的行為人是根本不打算償還,即能還而不還;而民事借貸糾紛是由於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即想還而還不了。

5、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後的態度。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對欠款的事實或以各種理由搪塞應付,或轉移資金、逃避隱藏,拒不返還。而民事借貸糾紛的借款人在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歸還借款後,會想方設法採取各種補救措施,以彌補和減少被害人的損失。

詐騙罪與經濟糾紛的區別,如何區分詐騙與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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