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報酬一條寫的 雙方確定按甲方依法制

2021-09-12 13:39:22 字數 1576 閱讀 9370

1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勞動報酬;

2、如果勞動合同的勞動報酬中約定,雙方確定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支付制度執行,那麼在入職之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簽訂「定薪單」作為補充協議,否則日後維權很麻煩;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2樓:練之鋼

1、《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明確規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工資、獎金等,而不是含混、模糊、或意圖暗箱操作不作具體明確約定。你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一條: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支付制度執行,但對具體數額及方案沒有明確,其行為實際是沒有在雙方合同中約定勞動報酬的行為,不僅不合理,而且屬於違法行為。

2、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明確自己的勞動報酬,公司也有義務如實明確,否則,以後對工資標準事實無從可查,如果不能查清,按現在勞動仲裁機構及法院的習慣做法,按最低工資標準給予。那是很不利的。

3、至於工資應明確多少,要按自己的所在地、能力、經歷及對方公司給予的實際條件綜合考慮,我們浙江這裡,剛畢業大學生一般2000以上。

4、對於這樣不合理合法的合同,理論上是不能簽訂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載明的內容是基本工資!獎金數額可以在一定範圍內,但基本工資數額應該確定!

4樓:

注意:1.你已經簽了幾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已經兩次,那麼這次應該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你工資具體組成是什麼樣的,不同公司、工種是不一樣的,有計件、計時和固定工資等,你要明確你是哪種

3.你工資是否足額打入工資卡,或者是發現金的話有工資單,或者兩者結合,要注意平時對於工資卡以外工資的書面證據的儲存,例如工資單要每次照相以備用。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提出合同中明確工資支付制度

6樓:

工資本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的重點條款之一,一般應寫明工資,津貼、獎金等。

不過很多公司以工資標準不一或者薪資保密等原因,不在勞動合同上寫工資。

單位這個要求是不合理的。

當然,一般公司是不會開這個特例,所以,你如果有心思,可以把平時的工資單留下來,或者去銀行打工資賬戶的入賬單(如果你們工資是通過銀行發的),說明工資的來龍去脈。可以作為工資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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