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過後還能到法院起訴嗎

2021-09-06 20:07:24 字數 5128 閱讀 4620

1樓:小懂的賬號

如果是勞動仲裁可以到法院起訴,其他性質的仲裁不可以的。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擴充套件資料:

撤銷仲裁的條件: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2樓:小揚說歷史

仲裁過後不能到法院起訴,除去一種情況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過後還能到法院起訴,其他的仲裁過後不能去法院起訴。如果是勞動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其它仲裁,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到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訴或者提起上訴,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這就是仲裁製度中的「一裁終局制」,如果一方不自覺履行裁決,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到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3樓:知道法也團隊

如果是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是其他糾紛,仲裁後就不能起訴,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9條 仲裁實行的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4樓:

如果是勞動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是其它仲裁,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擴充套件資料

仲裁法條例

第1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

第2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3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5樓:蘑菇走丟了

如果仲裁協議有效,法院不受理相關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擴充套件資料

1、協議仲裁是仲裁中當事人自願原則的最根本體現,也是自願原則在仲裁過程中得以實現的最基本的保證,仲裁法規定仲裁必須要有書面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可以是合同中寫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單獨書寫的仲裁協議書(包括可以確認的其他書面方式)。仲裁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約定的仲裁事項,以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或裁或審是尊重當事人選擇解決爭議途徑的制度。其含義是,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協議的起訴。

如果一方當事人出於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沒有信守仲裁協議或者有意迴避仲裁而將爭議起訴到法院,那麼被訴方當事人可以依據仲裁協議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法院駁回起訴,法院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將對具有有效仲裁協議的起訴予以駁回並讓當事人將爭議交付仲裁。

3、《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一裁終局的基本含義在於,裁決作出後,即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訴。

6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需要分是什麼仲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如果是勞動爭議,不服仲裁,那是可以去法院起訴的;

2、如果是其他經濟糾紛仲裁,不服仲裁的話就不能去起訴。

具體依據如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如下: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如下:

(1)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2)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擴充套件資料

1、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2、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合同已經約定了仲裁,是否還能到法院起訴?

7樓:窩邊草

原則上雙方約定了仲裁條款的話,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8樓:樂觀的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只能通過仲裁解決糾紛。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但另一方在首次**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仲裁法》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仲裁法》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越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仲裁協議的;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的。

《仲裁法》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法》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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