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與物權法相關的爭議事件

2021-08-28 16:55:58 字數 1167 閱讀 1454

1樓:有舍有得

一、《婚姻法》與《物權法》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不存在那個級別高的問題,但是在具體適用上,可以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理。

二、房屋的所有權歸張傑。

三、因為離婚協議書上的約定是有效的,約定是購買租賃房後產權歸張傑所有。

而張良購買的行為實施是在第二次婚姻之前,也就是說,這套房產所有權在張良與小喬結婚之前就屬於張傑的,張良沒有處置權。根據《合同法》、《民法總則》的規定,新增小喬為共有權人的行為是無效的。

四、不認可。原因同上。

2樓:曾涼寂

張良大喬的離婚協議書在先,二人離婚時出於自願簽訂協議書,協議書受法律保護,合法有效。張良在購買該房屋後視為對離婚協議書的履行,房屋實際所有人應為張傑,張良是實際使用人。張良和小喬結婚後明知有離婚協議,卻沒有告訴小喬並把小喬的名字新增在房產證上,屬於無權處理。

而此房屋是張良的婚前個人財產,就算加了小喬的名字,也無法改變這一事實。從這一方面來說,房屋實際所有人應該是張傑的。就算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準,大喬張傑也可以憑藉離婚協議書起訴要求法院對該離婚協議書進行認可,將房屋變更到自己的名下。

3樓:石帆明

這套房子屬張良與小喬的共有財產,處分該房產需要小喬簽字。如果對共有產權有異議,需要通過法院裁決,誰主張誰舉證。

物權法和婚姻法對同一所房子的所有人的規定有什麼不同

4樓:東嶽

這並不矛盾。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人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內,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獲得的收益,除雙方約定歸一方所有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物(財產)的歸屬問題上,物權法是一般法,婚姻法屬特殊法。特殊法優於一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丁亥年)3月16日通過,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規範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物件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係,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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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法的問題,關於婚姻法的問題

1,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由丈夫和妻子共同擁有以下屬性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收入 三 智慧財產權收入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但本法第18條的規定除外 五 財產應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權利平等的待遇。第18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配偶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