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企業破產重整程式

2021-08-04 16:18:55 字數 2820 閱讀 5931

1樓:華律網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式。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八、進入重整期間後,經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十、法院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十一、《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十二、《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執行。

十三、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式。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2樓:鬼鬼令尊丶贏粄

一、企業破產重整原因

由於重整程式與破產清算程式的目標不同,破產法對適用重整程式的破產原因需要作擴大的規定。這就是,企業因為經營或者財務發生困難將導致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也可以適用破產法規定的重整程式。換句話說,企業法人無論是基於已經發生的無力償債的事實狀態,還是將要發生的無力償債的事實狀態,都可以申請企業重整。

所以,重整原因的範圍比一般破產原因的範圍大。這一概念體現了對企業困境「早發現,早**」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式拯救企業的制度目標。

根據破產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重整程式可適用於兩種情形:一是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二是債務人將要出現破產原因,即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

二、重整程式的發動

按照新破產法的規定,重整程式的申請人分為兩種情況:

(1)破產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請,可以由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提出。

(2)破產案件受理後,破產宣告前的後續重整申請,初始申請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可以債務人或者持有債務人註冊資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數名出資人提出。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破產法的規定的,應當裁定許可債務人進行重整並予以公告。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 破產申請根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2. 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並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式;3.

成立清算組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後,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等等。

公司重組與破產重整的關係是什麼??

4樓:華律網

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不是一個意思。

一、重整與重組的相同之處1、前提條件相似公司企業面臨重大財務危機,陷入生存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情況,是二者的共同前提。2、目的相同通過清理債權債務關係,引入戰略第三方,公司企業整體轉讓,易主經營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業,以使企業獲得新生,避免公司破產帶來的消極後果。

二、重整與重組的區別重組,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約定成俗的稱謂(通俗講,法律從未針對重組作出任何規定)。約定成俗的「資產重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收購兼併。

(2)股權轉讓。(3)資產剝離。(4)資產置換。

重整,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據在於《企業破產法》的明文規定,其內涵、程式、效率、後果均由法律明確規定。重組,由於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願的,沒有任何強制。比如,談判的時間、債權人的清償率等等,均是自由確定的,沒有法律約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5樓:單行道雙人床

兩者沒有相互的關係。重組僅限於公司併購,包括公司合併、公司收購與公司分立(分割);所謂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破產重組使企業依法進行財務整頓後存活下來。因此從根本上看重組時企業的財務執行是正常的而破產重整時企業的經營行為已經資不抵債。

6樓:三觀不正戴刁纏

破產重整對比公司重組有更大的優勢:

重整計劃草案的談判成本低、成功率高;

法律賦予了重整程式的優先效力,保證了重整程式的順利推進;

重整程式下的債務情況比較透明、清償率相對較低;

重組程式中重組方能夠以更加低廉的**認購股份從而降低成本;

重整程式下可以更好地控制公司的可能損失;

重整程式下債務清償方式更加靈活多樣,更有利於平衡各方利益。

公司重組具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狹義的公司重組是僅限於公司併購,包括公司合併、公司收購與公司分立(分割);廣義的公司重組泛指公司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之間依據私法自治原則,為實現公司資源的合理流動與優化配置而實施的各種商事行為。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公司破產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己為多數市場經濟國家採用。它的實施,對於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範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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