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解釋房屋所有權人嗎,新婚姻法解釋,我有房屋所有權嗎?

2021-05-05 23:31:40 字數 4754 閱讀 3203

1樓:單身貴族

你好,父母即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又不是業主,只是使用權人。因為產權證登記的是子女的名字,參加業主委員會的選舉需出具授權委託書,有選舉權。請參照以下司法解釋:

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有權。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

房屋的使用權不能**、抵押、贈與、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

新婚姻法解釋,我有房屋所有權嗎?

2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程式的話,因為你們是在2023年結婚,2023年購房!

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但因出資人是男方父母的關係!如若對方父母保有購房文書檔案等出資證明的話!

可視為男方父母對自己兒子的贈予財產!

但是要看當時買房簽署檔案的人是誰~~~

如果整個買房簽署過程都是由你老公全程簽署!

責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為法律無能力查驗男方父母的錢究竟是用於首付,還是用於還貸!

但還是建議你跟你老公兩個人好好好談談!

畢竟你的狀況如真的打起官司~~~相信會很麻煩!

(因為在法律前面人人自危~~~到時候什麼證據都會跑出來)最好還是做的具有法律效應的協議書~~~

但切記~~~量力而為! 切莫因尚未發生的事情導致最壞的情況加速發生!

3樓:中國秦皇島律師

主要是看男方父母是否有證據證明支付了首付,比如你老公和他父母當時有沒有書面約定,首付是父母支付的。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你就不用擔心了。最多是你們夫妻和他父母之間的債務關係。

《婚姻法》解釋三,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裡的父母出資,我認為應該為全資購買,不能僅僅是首付。

所以你不用擔心,房產婚後購買,共同還貸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

你們可以進行財產約定,房產證加名。

4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是婚後購買的,你有產權。請放心。

如果你不放心,可以去房管局辦理加名手續,這是最保險的方法。目前加名已經不需要收取契稅了,只收取工本費。

5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只要在房產證上加上你的名字就好了,應該是免費的。之前是收費的現在免費了。如果老公好的話會體諒你的。有個約定也好。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的房產是婚後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你不放心的話現在可以到房產局把你的名字加上,就比較妥當了。約定的效力是比較低的。

房屋所有權怎麼解釋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房屋所有權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房屋所有權的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

房屋的所有權的解釋

8樓:坔

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方式有很多,現歸納如下: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擴建、加層等;

3、通過買賣、贈與、互換等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所有權的房屋;

4、繼承或受遺的房屋。

前兩種方式稱為公民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的所有權;後兩種方式稱為公民房屋所有權繼受取得,即公民通過某種民事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裡取得房屋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有沒有什麼法規明確規定除房屋所有人之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置房屋的? 謝謝

9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房屋屬於不動產,其所有權受《物權法》、《民法通則》保護。

法律規定:

《物權法》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民法通則》 第七十一條【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所有權的取得】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 【公民個人財產】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八條 【財產共有】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10樓:張偉傑律師

《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75條規定: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78條規定: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11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六十二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23年3月16日

這部法律樓主可以好好看看,買本書放家裡,還有兩個司法解釋:

1、《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2樓:小廈滘

有,公民的財產受法律保護。

購房說法: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人?

13樓:匿名使用者

讀者趙先生來信說,他是外地人,四年前在天津市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時同村老鄉王先生的兒子想在天津上高中,需要辦理天津的藍印戶口。為幫助老鄉,趙先生便以王先生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最後該房屋登記在了王先生的名下,趙先生支付了該房的全部房款。《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權屬證書、購房發票均在趙先生手中,該房屋也一直由趙先生居住。

最近趙、王兩家發生了矛盾,王先生反口不承認該房屋為趙先生所購買,認為房屋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就是自己的,並要求趙先生搬出房屋,還要將該房屋出賣。趙先生為此非常不安,向律師詢問,房子到底屬於誰?如果王先生將該房屋賣給別人,他該怎麼辦?

對此問題,天津眾磊律師事務所張錫明律師解答  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並辦理房產證

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會出現房本上登記的產權人與實際出資人、購買人不一致的情況,為此產生的產權糾紛也不斷髮生。這裡首先要明確一下,法律上的產權人即不動產所有權人的概念,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結合以上兩條來看,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所有權人的確定非常明確,就是登記在權屬證書上的權利人就視為是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

本案中,雖然爭議房屋是趙先生付款購買,並且趙先生持有與該房屋有關的所有證書、發票,但由於房屋登記在王先生名下,房屋權屬證書上也同樣會是王先生名字,由於這種房屋登記具有社會公示、公信的法律效應,社會公眾有理由相信權屬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就是不動產的產權人,從而與登記的權利人進行交易。因此如果王先生將該房屋賣給他人,法律認為第三人在支付合理對價後由此交易取得的權利屬於善意取得應當予以保護。

那麼,趙先生的合法權益如何得到保護呢?相關法律在確定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權利瑕疵的救濟途徑。《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當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這表明,不動產物權登記並不具有絕對的證明效力,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也是可以推翻的。本案中,趙先生遇到上述情況,應當立即採取救濟措施,帶齊相關證據首先到房屋登記部門進行異議登記,然後在十五日之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確權訴訟,將立案受理情況通知不動產登記部門,防止王先生將房屋轉讓或者進行其他的變更,從而確認該房屋的真正權利人。

如果趙先生在異議登記之前房屋已經被轉讓並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受讓人也是通過合法的途徑並支付合理價款取得該房屋,那麼適用善意取得的制度,該房屋所有權屬於受讓人所有,趙先生只能要求王先生就房屋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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