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在偵查初始階段提前介入與公安合併提審嫌疑人取筆錄是否屬

2021-05-05 19:19:36 字數 5707 閱讀 3655

1樓:張偉傑律師

檢察機關對重大刑事案件實行提前介入的作法,對於及時、準確的查清犯罪事實,徹底貫徹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重犯罪事實的方針,準確地履行控訴職能,有效的進行法律監督等,都是非常必要的,不是越權。

法律依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五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發現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可以口頭糾正,情節較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後,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2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是什麼案件.

比如: 一個案件, 嫌疑人即涉嫌**又涉嫌詐騙. 這樣檢察院和公安可以合併偵查.

3樓:周律師

不屬於,我國的《刑訴法》有明確規定。

檢察院為什麼要提審嫌疑犯?

4樓:博愛傑傑

有明確規定,以便了解具體案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一十八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

錄音或者錄影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5樓:我是維

有明確規定,以便了解具體案情。已經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了。但也有可能是檢察院要確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必要性。

建議當事人家屬委託專業刑事律師介入,為當事人提供會見、申請取保候審和辯護等服務,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6樓:

你好!主要是對嫌疑犯進行問詢,為下一程式做準備。

一是,偵查階段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將提起公訴到法院;

二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退捲到偵查機關補充

7樓:青蓮連錢

法理上講,公安,檢察機關有偵查權,監獄有受限偵查權。所以可以提審嫌疑犯。

現在人辦得取保候審,公安局完把案子交到檢察院,通知犯罪嫌疑人說和案卷一起送到檢察院,是不是人去了就

8樓:匿名使用者

收監不收監,是法院看你有沒有犯罪,不管有沒有犯罪事實,去是一定的。

人辦得取保候審,公安局把案子交到檢察院,通知犯罪嫌疑人說和案卷一起送到檢察院,是案子已經轉到檢察院,向檢察院提起起訴意見了。

下一步是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有犯罪事實,並且有證據證明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會將案子起訴到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不構成犯罪,檢察院會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現在檢察院只是核實案情,如果嫌疑人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檢察院不會批准逮捕改變強制措施。

只有案子到人民法院後,如果被法院判處緩刑,嫌疑人就不會被收監;如果要判實刑,法院會在**當天批准逮捕將嫌疑人收監。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只要不違反以上法律規定,是不會拘留或逮捕的。

9樓:中顧法律網

不會。因為案件移交屬於正常法律程式,不需要通知你。法院收到案子後,會安排**時間,並提前通知你去拿起訴書和傳票。

檢察院將案件移交法院不會通知當事人。因為案件移交屬於正常法律程式,不需要通知。而且案件到法院以後,法 檢察院發出。

如果**認為構成犯罪的,偵查終結後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到時候檢察院會傳訊犯罪嫌疑人。如 檢察院審查起訴。有三種處理情況,一是,認為證據不足的,補充偵查。

即,打回去公安,繼續補充偵查。二,認 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 法院會向你送達起訴書 你可以請辯護律師。 一般不會通知被告人一起到法院去。

正常情況下,檢察院將卷宗移送給法院,法院立案庭簽收後,向刑庭移送

10樓:鷹的飛翔

不一定,但你要不去後果會很嚴重。

拓展資料:

1.這是法定程式,告之嫌疑人偵查終結,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檢察機關會作出起訴決定,製作《公訴書》向法院提起公訴。

2.如不符合起訴條件,檢察機關會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補充偵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後仍不符合起訴條件,檢察院將做出不起訴決定。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4.如果沒有新的犯罪事實或法定事由,一般不會改變強制措施。你在取保候審期間只要遵守取保候的相關規定,沒有新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會採取限制性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會收監。

5.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11樓:李保忠律師

現在人辦得取保候審,公安局把案子交到檢察院,通知犯罪嫌疑人說和案卷一起送到檢察院,是案子已經轉到檢察院,向檢察院提起起訴意見了,下一步是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有犯罪事實,並且有證據證明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會將案子起訴到人民法院判決。如果不構成犯罪,檢察院會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現在檢察院只是核實案情,如果嫌疑人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檢察院不會批准逮捕改變強制措施。

只有案子到人民法院後,如果被法院判處緩刑,嫌疑人就不會被收監;如果要判實刑,法院會在**當天批准逮捕將嫌疑人收監。

12樓:周琴

公安局把案子送到檢察院,檢察院需要先稽核案件證據,如果證據充分,就要拘留犯罪嫌疑人,如果證據不充分就發回給公安局重新收集更多證據,在拘留時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會依法取保候審。

13樓:我是你的大媽

既然已經辦了取保候審,通知犯罪人交案卷的話,也不會被收監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法定程式,告之嫌疑人偵查終結,案件移送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檢察機關會作出起訴決定,製作《公訴書》向法院提起公訴;如不符合起訴條件,檢察機關會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補充偵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後仍不符合起訴條件,檢察院將做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七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如果沒有新的犯罪事實或法定事由,一般不會改變強制措施。你在取保候審期間只要遵守取保候的相關規定,沒有新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會採取限制性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會「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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