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偵查終結後,不能做出的決定是

2022-02-28 18:39:22 字數 5059 閱讀 9908

1樓:好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偵查終結後,不能做出的決定是:c免於起訴決定

因為現行《刑訴法》已經取消了免於起訴的規定。如果構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2樓:咖啡·茶

a.起訴決定 b.不起訴決定

c免於起訴決定

3樓:匿名使用者

按現時的法律規定,由於沒法得知你所說的不能做出何種決定,所以無法就問題作出詳細回答,所以請自行根據法律規定對情況進行核實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案件偵查終結後如何處理

4樓:蕢痴萊豐

案件偵查終結後不一定都要移送起訴。偵查終結後,對案件如何處理,分為兩種情況:

1.撤銷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所謂「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是指經偵查查明的事實不是犯罪的事實;或者雖有犯罪事實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或者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的。公安機關在整個偵查過程中,無論何時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都應當按照本條規定辦理,及時撤銷案件並且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久押不放;釋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移送審查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因此,公安機關在對案件經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後,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清楚,證據已經確定、充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認定嫌疑人確有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決定將案件終止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機關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必須做到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到起訴的基本要求,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意見書應當寫清犯罪及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等;「案卷材料、證據」主要包括舉報、揭發、控告材料,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鑑定結論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

二、偵查終結的條件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中的做法,偵查終結的條件是:1.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犯罪事實已經查清,這是偵查終結的首要條件。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對於犯罪人、犯罪時間和地點、犯罪動機和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後果都已經查清,並且沒有遺漏犯罪罪行,沒有遺漏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人。犯罪事實沒有查清,偵查不能終結。

2.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的確實、充分是偵查終結的一個重要條件,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案件的證據材料**可靠,經核對無誤,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絡,案內各種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確實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

3.法律手續完備。偵查終結時,各種法律手續必須齊全、完備。

法律手續是偵查機關辦案的依據,也是對偵查工作的一種監督,是偵查工作質量的保證,所以,只有法律手續完備,才可偵查終結。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其中「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偵查機關經過偵查,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及時終結偵查,並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在對案件偵查終結之後,一般的處理情況分為了兩種,一種是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另一種則是撤銷案件。畢竟經過偵查,可能會發現其實並不需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甚至可能出現並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自然再移送審查起訴就不適宜,這樣的情況下就可以由公安機關直接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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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偵查終結後都要移送起訴嗎

5樓:胡俊刑事律師

如果不構成犯罪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撤銷案件,將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6樓:深圳刑辯肖芳華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的辦案程式

7樓:

檢察院只是受理審查、偵察案件,待案件偵查總結,出具《偵查終結報告》,才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以至到法院審判步驟。具體到達時間,受檢察院審查、偵察環節影響,無法提供詳細時間。

一、受理案件的範圍和審查

1、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範圍的分工執行。

2、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准或檢察委員會決定,製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

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複議。複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3、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經科、處長或檢察長批准後,應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將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複議的結果,應當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

4、經審查認為控告、檢舉的犯罪事實不清、需要補充材料才能確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檢舉單位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對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立案偵查;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原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

二、偵查

1、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於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複製。

2、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傳喚到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檢察院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單位或住處進行。對在押的被告人,應填寫《提押證》,前往看守所進行訊問,或者提到人民檢察院訊問。

3、民檢察院在偵查中可以使用五種強制措施,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4、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對於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情況,確實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寫《呈請拘留審批表》經檢察長決定後,填寫《拘留人犯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填發《拘留證》並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派員協助。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偵查終結

1、第四十一條 對於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後,分別製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並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2、第四十二條 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3、第四十三條 免予起訴的案件,應當是已經構成犯罪,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

4、第四十四條 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填寫《撤銷案件決定書》,分別交被告人所在單位,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存檔,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告人一份。如被告人在押,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釋放。

四、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準備起訴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1、起訴以後,由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2、對於控告、檢舉材料,經審查認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處罰或決定免訴、撤銷案件或不予起訴,需要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以及查處案件中發現發案單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問題的,應向有關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並請他們將研究處理結果告訴人民檢察院。

3、對於決定起訴的案件的提起公訴、出庭支援公訴、審判監督工作以及本程式有關逮捕、起訴、免予起訴的未盡事項,參照本院《刑事檢察工作試行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4、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式可參照本程式自行制訂。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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