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檢察院抗訴是否具有時效性,檢察院抗訴是否有期限

2022-01-02 00:05:04 字數 6062 閱讀 3708

1樓:滾雪球的祕密

有三個月的時效性,現在是2023年4月3日,已經超過時間,抗訴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二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2樓:冀俊才

作為應該不大,千萬別抱希望!

3樓:元澤宇

法院判的案件,哪次少了檢查院在場了,還是這麼多冤案呢,?

4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檢察院抗訴是否有期限

5樓:小魚教育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通過抗訴方式進行監督。

但法律並沒有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抗訴的時限。

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規範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的意見》中規定:「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應不予受理。」

與此相呼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規定:「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二年內無正當理由。

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檢察院自己抗訴就沒有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式是:

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稽核。

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上訴程式的抗訴,法律規定對於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於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

而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有錯誤,不論判決和裁定是在執行中,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均可提出抗訴。

1.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

即指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期限為十日。

2.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即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五日;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定,提出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3.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的計算,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6樓:華律網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7樓:山川蟲魚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規範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的意見》中規定:「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應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規定:「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二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通過抗訴方式進行監督。但法律並沒有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抗訴的時限。

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規範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的意見》中規定:「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應不予受理。」

與此相呼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規定:「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二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檢察院自己抗訴就沒有期限。

拓展資料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二審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各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一審尚未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通過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提交抗訴書,抗訴書抄送上級檢察院,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生效的行為。(上下級檢察院共同完成的訴訟行為,下級檢察院受上級領導,制約)

8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

人民檢察院抗訴分為兩種:

一種是按上訴程式提出的抗訴(二審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式是:

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稽核,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二是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再審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注:檢察院抗訴期限:二審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而法律對再審抗訴的提出沒有規定期限。(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9樓:just偏執成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可以在任何時候申請抗訴,沒有期限。

10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一審判決進行抗訴的期限有明確規定。不服判決的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抗訴期限為五日。對於再審抗訴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發現錯誤的判決、裁定後,如果證據確實充分,那麼可由檢察院提起抗訴。

另,檢察院沒有判決的權力,只有法院才有。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檢察院沒有權利出判決書。

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有時間限制嗎?

12樓:小魚教育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通過抗訴方式進行監督。

但法律並沒有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抗訴的時限。

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規範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的意見》中規定:「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應不予受理。」

與此相呼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規定:「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二年內無正當理由。

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檢察院自己抗訴就沒有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式是:

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稽核。

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上訴程式的抗訴,法律規定對於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於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

而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有錯誤,不論判決和裁定是在執行中,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均可提出抗訴。

1.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

即指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期限為十日。

2.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即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五日;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定,提出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3.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的計算,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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