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的審判制度中,如果被告人不服判決而申請上訴複審,這一行為被稱為什麼

2021-05-01 05:31:21 字數 578 閱讀 6216

1樓:彼岸的暗夜

漢朝的審判制度中,如果被告人不服判決而申請上訴複審,這一行為被稱為乞鞫.

乞鞫須在判決宣讀以後才受理。

《周禮·秋官·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

《秦簡·法律答問》:「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獄已斷乃聽,且未斷猶聽也?獄斷乃聽之。"漢時乞鞫的期限,是宣判後3個月內。

對《周禮·秋官·朝士》上述引文,漢鄭司農注:「若今時徒論決滿三月不得乞鞫。」

曹魏時廢除秦漢時准許犯人家屬乞鞫的制度。

《晉書·刑法志》引《魏新律序》:「二歲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

唐律對犯人家屬只告示罪名,不許犯人家屬乞鞫。

明清律亦同,並規定:「其囚家屬在三百里之外,止取囚服辨文狀,不在具告家屬罪名之限。」

2樓:女神**

乞鞫 qǐ jū

乞鞫是秦漢時期的一種再審訴 訟 制 度: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在法定時間內請求複審,即漢代的案件複審制度。複審期限為三個月。

漢·王符 《潛夫論·述赦》:「被冤之家,乃甫當乞鞠,告故以信直,亦無益於死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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