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佔有制度的意義是什麼

2021-03-20 02:54:02 字數 1895 閱讀 2814

1樓:小石頭pk小雨花

在我國民法中,物權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典之一,其中物權法最為重要的原則就是佔有制度的重要性,佔有制度體現在物權法每個角落。同時佔有這個概念也自從人類出現以後就一直伴隨其發展,因此佔有制是一種非常悠久的社會現象。不過我國由於歷史、社會制度等原因,導致了我國佔有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相對落後,到了解放後,我國才頒佈了《物權法》,並且才對佔有制進行了相關的規定。

不得不說,佔有制賦予了法律定義,這對於我國法律本身就是一種巨大的進步,對佔有制度進行較為詳細的介紹,並討論佔有制的意義以及對佔有制的一些新建議。

民法中什麼情況構成非法佔有

2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佔有,又稱為無權佔有、無權源佔有,是指非依合法原因而取得的佔有。如遺失物拾得、盜竊搶奪而發生的佔有即為非法佔有。

區分非法佔有與合法佔有意義在於,合法佔有可以依據佔有制度以外的法律制度保護,如所有權人的合法佔有可以依據所有權而享有物上請求權保護對物的佔有。

非法佔有又可以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前者是指,佔有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其佔有為無權佔有,如誤信他人之物為己物而佔有。後者是指,佔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佔有為無權佔有。

區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意義在於,惡意佔有僅有「佔有適法」的推定效力,而善意佔有還可以發生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時效制度等的保護。

對於遺失物拾得的佔有,理論上有爭議,個人認為屬於惡意佔有。

3樓:一心法律工作室

你好:非法佔有,又稱為無權佔有、無權源佔有,是指非依合法原因而取得的佔有。如遺失物拾得、盜竊搶奪而發生的佔有即為非法佔有。

區分非法佔有與合法佔有意義在於,合法佔有可以依據佔有制度以外的法律制度保護,如所有權人的合法佔有可以依據所有權而享有物上請求權保護對物的佔有。

非法佔有又可以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前者是指,佔有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其佔有為無權佔有,如誤信他人之物為己物而佔有。後者是指,佔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佔有為無權佔有,如小偷對盜竊物的佔有。

區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意義在於,惡意佔有僅有「佔有適法」的推定效力,而善意佔有還可以發生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時效制度等的保護。

對於遺失物拾得的佔有,理論上有爭議,個人認為屬於惡意佔有。

4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本人以為,「非法佔有」系刑法理論中的法律概念,而在民法理論中,僅僅區分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

所謂無權佔有,即非權利人對權利人所合法享有所有權的財物進行物理上的控制。但這並不一定系「非法」行為。比如,基於無因管理對他人的財物佔有,甚至使用。

對此此類情況,佔有人系善意佔有人,其為了權利人的利益而進行佔有,雖構成無權佔有,但其行為為法律所承認,故不屬於非法佔有的範疇。由此,無權佔有並不可與非法佔有畫上等號。

此外,本人猜測你所要表的是民法上的「惡意佔有」之概念,即佔有人並非出於為了權利人之利益考量而對權利人之財務進行控制。依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惡意佔有人對其所佔有他人之動產或者不動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希望有所幫助!

6樓:波小右

只有沒有合法的佔有權去佔有,就是非法佔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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