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審判制度是什麼,我國審判制度的基本內容

2021-03-28 05:01:27 字數 5435 閱讀 8159

1樓:淮安浙江人

1、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即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2、我國保留了死刑制度。《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物件及核准程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實行兩級審判,二審終審制。 判決死刑之後,由高等法院複核判決,複核無誤後交由最高院進行最終核准,最高院組成合議庭稽核無誤之後,批准對犯人實施死刑,若稽核未通過,發回重審。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死刑

立即執行級我們所說的死刑。

根據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立即執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於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各高階人民法院有權直接核准,無需上報。

4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我國法院實行的是兩審終審的審判制度。

我國的審判制度,就審判程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人民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於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由它審判的第一審案件作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上訴或抗訴案件,經過審理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就是第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根據兩審終審制度,人民法院的第二審判決或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它審判的一審和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都是終審判決和裁定,一經宣佈即發生法律效力。

現在會判決死刑立即執行,但是死刑立即執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5樓:匿名使用者

審判制度是我國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公開審判制度也是訴訟活動的重要法定原則。審判活動依法公開進行,是我國現行法律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基本要求。在各項審判活動中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嚴格規範審判活動,是增強審判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切實提高審判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和法院執法水平的重要舉措。

(一)公開審判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除法律另有規定,一律公開進行。公開審理的案件,要先期公佈案由、當事人的姓名、**時間和地點,允許公民到法庭旁聽,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和報導,定期公開宣判的應當先期公告。總之,應當把法庭審判活動的全過程,除了合議庭評議外,都公佈於眾。

依照法律規定,下列案件不公開審理:

1、涉及****的案件;

2、涉及個人陰私和隱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離婚當事人和涉及商業祕密案件的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但判決仍然應當公開宣告。

(二)辯護制度

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權獲得辯護。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都有權為自己辯護。

(三)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該項制度的基本內容有:

1、迴避適用的物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員。

2、適用迴避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迴避:

第一,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

第二,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第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

3、迴避的程式

迴避的提出,可是以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是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主動自行提出。迴避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可以在法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

迴避申請提出後,是否准許申請,由法院決定,具體程式為:

審判人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3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

4、迴避的法律後果

在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外,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暫停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迴避申請的,被申請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審判或訴訟;法院決定駁回迴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複議的,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

(四)合議制度

合議制度,指由若干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實行合議制,是為了發揮集體的智慧,彌補個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按合議制組成的審判組織,稱為合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不同的審判程式中,合議庭的組**員有所不同。

總的來說,合議庭由3個以上的單數的審判人員組成。在普通程式中,合議庭的組成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參加審判期間,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另一種是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例如,在第二審程式中,合議庭由審判員組成;在再審程式中,再審案件原來是二審的,按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在特別程式中,中要是要求對案件的審理實行合議制的,合議庭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審判工作,由審判長負責主持。

(五)兩審終審制度

這是我國案件的審級制度,它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就宣告終結的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經過二審的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我國審判制度的基本內容

我國的審判制度是**兩審終審制

6樓:我就是我

**兩審終審制說法錯誤。

我國法院審理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

1.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民事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2.所謂兩審終審,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訴訟程式即告終結,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的訴訟制度。

3.由於我國法院系統實行四級建制,即人民法院劃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因此,這種訴訟制度又稱為四級兩審終審制。

7、我國法院實行的是( )的審判制度。

7樓:匿名使用者

b我國的審級制度,就審判程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人民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於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由它審判的第一審案件作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上訴或抗訴案件,經過審理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就是第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根據兩審終審制度,人民法院的第二審判決或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它審判的一審和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都是終審判決和裁定,一經宣佈即發生法律效力。

1982 年和2023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將兩審終審作為一項基本制度來規定,並根據組織法的規定對案件的管轄、上訴、再審等程式作了具體的規定,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一整套審級制度。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高階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最高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認為應當有本院審理的案件(民事訴訟法第18-21條)。這就是說,我國四級法院都可以作為初審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但原則上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為什麼採取兩審終審制?

為什麼絕大多數案件由基層法院作為第一審?對此,比較有代表性的解釋是:兩審終審制度是適應我國國情而規定的審級制度,我國地域遼闊,很多地方交通不方便,審級過多,不僅會給當事人雙方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時間上的浪費,而且容易使案件纏訟不清,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長期處於不穩態狀態,不利於民事流轉和社會的安定。

實行二審終審,絕大部分民事案件可在當事人所在轄區解決,一方面可以方便訴訟,減少訟累;另一方面,也便於高階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擺脫審判具體案件的負擔,集中精力搞好審判業務的指導、監督。必須指出的是,我國民事審判中的二審終審制是與再審制和審判監督程式相配合而存在的,這就是說,經二審終結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如果當事人或上級法院等認為案件裁決仍然有誤,還可以提出再審請求或作出再審決定。再審制的設立,彌補了審級上的缺陷。

所以,以二審終審製為基礎,以再審製為補充的審判制度為我國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正確、合法、及時處理提供了基本保障。由此可見,我國的兩審終審制更多的是考慮了訴訟效率和訴訟經濟的原則。但是,隨著案件的劇增,這種以既簡單、又快捷,既便利又低廉的訴訟程式,來代替「既繁瑣,又遲緩,既勞民,又傷財」 的訴訟程式,實現後者承擔的程式功能的完美理想被打破。

當那些不滿二審判決的當事人尋求正常上訴的渠道被兩審終審制堵塞的時候,當對二審判決的不滿率甚至高於對一審判決的不滿率時,大量複審案件便紛紛湧向再審程式這個特殊的複審程式,於是,再審程式不斷地膨脹。我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時,只有人民法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實踐證明,僅靠這種自我監督來糾正生效裁判中的錯誤是不夠的。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不僅增加了檢察機關抗訴提起再審,從而完善了法定機關提起再審的制度,而且增加了當事人申請再審。從理論上看。這大大拓寬了案件再審的渠道,為糾正生效裁判中的錯誤提供了程式上的保障。

但民事訴訟法實施 10餘年的司法實踐表明,再審程式實施中的問題仍然很多,修改再審程式的立法意圖並未實現。再審程式實施效果不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儘管民事訴訟法發動再審的主體由一種增加到了三種,但實際效果似乎不夠好,申訴難、申請再審難的狀況依然非常突出,不少明視訊記憶體在錯誤的裁判仍無法通過再審程式獲得糾正。

二是再審耗費了當事人和國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金錢,一些案件被不斷的拿來再審,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因此受到嚴重破壞。再審程式這種特殊的極少運用的複審制度成了被大量運用的正常程式,且為濫用權力的人從程式外干預司法開了方便之門。另一方面,由於再審程式的不加限制,兩審終審制名存實亡,而在這種以再審為主體的多級複審制中,無論當事人的私人成本還是公共司法成本都比一次以「書面審」為特徵的三審程式消耗要大的多。

面對如此嚴峻的「司法危機」,理論與實務界越來越多的人對我國再審制度存在的問題開始了理性的反思,改革審級制度 和再審制度方面的**數量不斷增加,內容不斷深化,並已在理論與實務界形成一定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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