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檢察院起訴的話有自覺投案跟不進去被抓有什麼區別

2021-04-20 01:54:17 字數 770 閱讀 4452

1樓:匿名使用者

自覺投案

算自首,在量刑上要輕很多的。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內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容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

2樓:匿名使用者

有區別的,有自首情節的在起訴量刑時會減輕的

投案自首是去派出所,還是檢察院

3樓:匿名使用者

要討**檢法三家的關係,一般應當是發在刑事訴訟中來。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是偵查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當然,對於職務犯罪案件有偵查權)。 一般而言,公安機關與法院沒有直接的聯絡,而是通過檢察院。

案件的一般流程是公安對刑事案件立案後報檢察院批捕;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做出判決。 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偵查監督權(通過立案監督、提前介入、發檢察建議等形式實現);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有審判監督權(主要通過抗訴實現)。 所以,檢察院在憲法中的地位是最高的。

但在歷史形成的觀念上,老百姓都認為公安是最大的,而檢察院的職能一般人很不瞭解,所以有一句口頭語「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無檢察院。」但是同時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作用是終局的,案子的最終定論都要有法院來判決,所以一般而言,現在法院的影響是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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