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不起訴怎麼處理,檢察機關批捕後不起訴

2022-01-02 17:00:12 字數 3363 閱讀 6833

1樓:情感諮詢珊

檢察院批捕後,案件仍然可能在公安偵查階段,只有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才有決定不起訴權。對於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可以決定不起訴,對於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決定不起訴:

不起訴的話那麼就不會被判決有罪,

對於尋釁滋事犯罪這類刑事案件來說,除了經過偵查機關的調查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會做出不起訴決定以外,還有一些情況也可以導致尋釁滋事罪不起訴:

有刑事案件酌定不起訴條件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9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不能因為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責任而釋放被告人。

公安司法機關可以從兩方面考慮解決問題:其一,如果認為該犯罪嫌疑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一定適用逮捕,可以採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強制措施,然後依法定程式提出起訴意見;其二,如果犯罪情節輕微或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應撤銷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貴陽楊澤律師

不起訴的適用範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法定不起訴書:《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於以下六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酌定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依照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刑法》第10條);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22條);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刑法》第20條、第21條)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刑法》第22條)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刑法》第24條)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刑法》第27條)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刑法》第28條)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自首後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3、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3樓:正氣長春

檢察院的批捕和起訴,是二個科室。

批捕後,案件要返回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時間為二個月。

期限內才移送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

4樓:興建修

1、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則檢察院就不會提起公訴;  2、檢察院不會調解不起訴;  3、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廳關於辦理免訴案件的質量標準》對免予起訴的案件有詳細規定,建議查閱

檢察機關批捕後不起訴

5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你的問題描述存在矛盾的地方,

因為,批准逮捕是檢察院作出的,在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的情形下,說明對於公安機關所提交的相關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有了較為深入的瞭解與認可。

檢察院是不會自己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後,又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一般在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後,即便發現相關證據仍然不充足,也會將犯罪嫌疑人的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其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之後,檢察院經過稽核相關證據材料,認為達到起訴條件的,會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因此,我分析,你的提問應該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後,在案卷交至檢察院後,檢察院稽核相關材料是否達到起訴條件時,作出的不予起訴決定。那麼如果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後,會書面通知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會被釋放。

刑事案件檢察院已經批捕,後來又不起訴受害人下一步怎麼辦?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朋友因為案件輕微,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作出的具有終結刑事訴訟的法律效力的結論,不起訴表明刑事訴訟程式的終止,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即表明不將案件移送法院審判,刑事訴訟在起訴環節終止,犯罪嫌疑人不再處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狀態。

如果在押,應立即釋放;財產被扣押、凍結的,應予以解除;需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應移送行政機關。儘管被害人、被不起訴人有權提出申訴,公安機關有權申請複議、複核,但在變更不起訴決定前,刑事訴訟仍處於終止的狀態。

人民檢察院批捕後能不起訴嗎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人民檢察院批捕後,如果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一般是不會起訴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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