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問題請教。請問市級檢察院出批捕書,是否要調查取證?檢察院是否留有證據檔案

2022-01-04 05:13:13 字數 3928 閱讀 2806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批捕時只能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的決定,而不能自行調查取證,檢察院有這方面的卷宗材料的。檢察院將案件移轉會給偵查機關通知的,移轉的檢察院需要把相關材料移轉,偵查機關也要直接向被移轉機關報材料

2樓:匿名使用者

案卷(證據檔案)只有一本,案件轉到哪個單位辦,證據材料就在那個單位。檢察院批捕是根據偵察機關(部門)提交的證據做出的,不調查取證,但一般會會見嫌疑人(各地不同)。辦完後不留證據檔案的,

3樓:

1.批捕時根據公安局的書面資料,檢察院不做實質的調查取證,資料上足夠就批捕了。

2.當然是檢察院內部轉。

公安檢察機關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犯罪事實。公安檢查機關是否需要拿出證據與其指證

4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是的,公安檢察機關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犯罪事實、,公安檢察機關需要拿出證據與其指證,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2、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擴充套件資料

1、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3、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5樓:蠶她爸

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只不過是其中的證據之一,只要其他證據充分,可以零口供批捕、起訴和判決的。

1、是否出示證據反駁犯罪嫌疑人屬於偵查手段問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隻要不構成刑訊逼供即可。

2、如果沒有被告人供述,只有證人證言,但沒有物證等其他證據得,檢察機關一般不會認定犯罪並提起公訴,而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46條,明確規定,對任何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親信口供。對僅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為犯罪;沒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同樣認定為犯罪。

6樓:張姐心語

在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公安機關當然要經過多方面的偵查詢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然後提交檢察機關予以量刑派決。

7樓:張老師說物理

有的犯人不認罪,這時候法院也可以零口供去判決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可以通過證據證明犯罪屬實

9樓:

不承認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會收集其他證據予以證實,是否拿出證據要其指證要看是否有指證的必要,公安機關會根據案件證據情況進行確定,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定罪量刑是審判機關即法院的職責,能否定罪量刑要由法院依法審理後,根據庭審中的證據情況依法通過合議庭合議後進行判決。

10樓:糖果果果果

一般來說審問的話,會拿出一定的證據來機會他的心理防線,迫使其交代自己的罪行。

11樓:楊柳風

1、是否出示證據反駁犯罪嫌疑人屬於偵查手段問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隻要不構成刑訊逼供即可。

2、如果沒有被告人供述,只有證人證言,但沒有物證等其他證據得,檢察機關一般不會認定犯罪並提起公訴,而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12樓:城書文

會的 在拒不夾帶的情況下 辦案機關會先以提醒的方式誘導 無效後就會拿出證據與其指證

13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嫌疑人承不承認犯罪事實無所謂,只要公安檢察機關找到的證據形成一個證據鏈,互相印證,就能指證犯罪事實

14樓:

刑事訴訟法第46條,明確規定,對任何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親信口供。對僅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為犯罪;沒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同樣認定為犯罪。

所以,請你一定要清楚,公安機關是否掌握證據,假如人已經被刑事拘留,基本上證據已經可以了,人被逮捕了,那就應該是證據確鑿、事實清楚,一定要判刑的!不判的很少,至少我工作至今,沒有碰到!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在審訊階段的話,你可以用一些審訊的技巧,適當使用所掌握的證據將嫌疑人的口供拿到手,然後根據口供進行找證據,在這過程也是驗證口供真實性的一種方法!

在提交給檢察院進行提取訴訟是不能的! 所有的事實都需要一定的證據進行指證!尤其是在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時,更需要大量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在犯罪的時間上 空間上,犯罪的手段上 方式上,犯罪的過程上 結果上,犯罪的動機上 犯罪的心態上如果都能指向犯罪嫌疑人的一個人身上的話,就不需要有證據之王之稱的口供了

16樓:

什麼案件?

人證是有被害人、有證人麼?

詳細描述後方可以判斷。

一般刑事案件從檢察院批捕後還需要走怎樣的程式?到法院起訴大概需要多久?

1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刑事抄案件從檢察院批捕後還需要走的程式如下:到法院起訴的時間如下:

刑事案件從檢察院批捕到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具體時間是不確定的,它與案件的性質、難易程度等實際情況有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二個月,複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對於流竄作案、結夥作案、難以取證等複雜案件可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其他複雜案件經最高院批准,可以再延長。

偵查終結後,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複雜可以延長半個月,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能退回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最多退回兩次。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收到公安機關的提請逮捕後,要在收到申請七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18樓: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

一、抄辦案期限

按照《刑事訴襲

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除了跨地區犯罪交通不便的案件、團伙或者集團犯罪、流竄作案、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案件、複雜的經濟犯罪案件。

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的辦案時限如下:

1、刑事拘留30天;

2、審查逮捕7天;

3、偵查期限60天;

4、審查起訴45天;

5、法院審理45天;

以上合計197天,這不包括可能發生的:

6、審查起訴階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間(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

7、法院審理階段,檢察機關認為需要延期審理的期限。

二、如果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那麼公安機關在接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對於不應當追訴的,應當立即釋放在押嫌疑人;

對於應當追訴但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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