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公司簽了勞動合同,但是工作在另外公司,這樣違不違反勞動法

2021-04-11 00:09:18 字數 1037 閱讀 7610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跟來一個公司簽了勞動合同自,但是工作bai在另外一個公司,這樣的du行為是違反勞zhi動法的,如果因dao為勞動者的原因給前一家公司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看情況:bai1.你現在工作的du公司是簽訂合zhi同公司的下dao屬子公司,責有專

效。2.如果你簽訂的屬

是勞務派遣合同,那是合法的。

3.如果ab兩個公司沒有從屬關係,則,你工作的單位涉嫌非法用工,而你簽訂合同的公司可以追究你違約。

3樓:匿名使用者

看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吧。

在不在另外一個公司工作不是什麼問題,就好象有些機修工一樣,籤合同是一家公司,但上班卻是在別的公司,這很正常,主要看合同中是怎樣約定的吧。

4樓:地理第一卷

違法,但是兩個公司都不介意的話,勞動局不會管這個事。主要是前一家公回司有權追究。答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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