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省級統籌與全國統籌有何區別

2021-03-04 06:42:38 字數 5211 閱讀 8238

1樓:春素小皙化妝品

1、本質不同

省級統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到一定階段後的一種較高層次的管理方式,是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必然結果。

全國統籌,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以全國範圍內統一制度規定、統一排程使用**、統一經辦管理、統一資訊系統為主線,實現全國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統籌協調發展。

2、內容不同

全國統籌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國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全國統籌、基本養老保險技術全國統籌等層面。其核心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範圍內規範統一與基本養老保險**在全國範圍內統籌使用。

省級統籌專案包括離退休(退職)費和按國家及省有關政策規定的生活補貼等。

3、目的不同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既是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必然階段,也是深化企業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當務之急。根據《***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 金省級統籌的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由市、縣統籌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

逐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具有必要性、必然性、邏輯性、緊迫性與可行性。之所以要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就是要解決因統籌層次低帶來的制度不夠規範統

一、各地的養老負擔畸輕畸重、**規模效應低、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不夠順暢等突出問題。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具有內在必然性。養老保險制度作為分配製度的重要內容,應當是生產關係的組成部分。

2樓:4你已走遠

所謂「全國統籌」是指:在全國範圍內社會保險繳費標準程式一致

。是指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以全國範圍內統一制度規定、統一排程使用**、統一經辦管理、統一資訊系統為主線,實現全國社會保險事業的統籌協調發展。

省級統籌,是指包括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發放標準、**管理、**調劑等內容在內的整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體系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實行統一管理方式。

3樓:昆重帥師

省級統籌意味著由省來負責收支社保**,全省範圍內可以自由轉移社保,全國統籌就是全國來負責收支,全國流動

為什麼基本養老保險要實行全國統籌,而其他社保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4樓:小博丶丶

3月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記者招待會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田成平迴應公眾關注的社保賬戶何時在全國實現接續和轉移的問題時說,未來兩年,中國社保體系擬在全國各省實現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也就是說,交納養老保險的公民在省內流動,可以實現社保養老「一**」。同時,預計在今年年內出臺「跨省市人員流動的養老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關係轉移和接續的辦法。」聽到這個訊息,香港特別行政區林銘森委員覺得很開心。

在改革開放之初就回到內地投資發展的林銘森告訴記者,現在他在廣東和福建都有自己的企業,一直以來,關於給企業職工上社保的問題一直很困擾他。他說,在企業中,通常按照工人出8%,企業出17%的比例,為工人辦理社會保障,這樣工人在退休之後可以得到一筆保障費用,「是個好事情」。但在很多企業中,因為職工多來自外省,給社保辦理帶來了困難。

林銘森委員以他的工廠為例介紹說:「我們的工廠有60%的工人是外省工人。他們可能在工廠工作幾年就會離開,而在原來工廠辦理的社會保障卡,到了外省就難以再用,所以他們不願意購買社保。

但如果完全由企業承擔這25%,企業負擔又太大。」對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傳來的資訊,林銘森說,希望真正能改變社保賬戶全國流轉的僵局,「真心希望全國社保『一**』早日實現!」

5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全國統籌的話就是國家財政補助。地方統籌是地方財政補充。

每個地區的差異是不一樣的。涉及到好多問題呢

6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現實是存在在的地區收入水平的差別,公司收入的差別,參保狀況的差別等等。國家大人口多想達到一致是不可能的。至此逐步是漸進可行的。

7樓:律h師

中國人口太多,慢慢完善!

養老金全國統籌難在哪

8樓:匿名使用者

一、是否已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尚存爭議

養老保險制度省級統籌是提高統籌層面、增強制度的互濟共助作用,提高財政兜底能力和**支付力,最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終實現制度統一的重要途徑。2023年我國首次提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概念,***曾要求2023年底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但最終目標落空。2023年,***要求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期限在2023年年底完成。

2023年7月,入保部透露,全國已經有25個省份建立了省級統籌制度。2023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記者會宣佈:「十一五」期間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並宣稱現在養老保險**統籌層次還比較低,我們在「十二五」期間要實現基礎養老金的全國統籌,在更大範圍內進行資金調劑,化解風險。

統一計發辦法和統籌專案、統一業務經辦機構和規程、統一計算機資訊管理系統」等「五個統一」的標準。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工作啟動了20多年的時間,並做了多次部署,但最終未見成效,詳見表1。

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制度障礙與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發展難點

**一次次提出省級統籌的時間表,目標一次次的設定,但執行效果總未達到預期。2023年入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公報稱,全國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已建立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但事實上,我國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個省份實現了基礎養老金在省級的統收統支,絕大多數省份養老保險統籌層級仍然停留在縣市一級,全國統籌單位多達2000個。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為什麼如此困難,主要原因在於:

1.地方利益作祟,統籌層次無法提高的阻力在於**本身

養老保險統籌最主要的問題是直接的利益關係,無論省內各地市之間還是各省之間,只要養老保險**的利益問題無法平衡,實行省級統籌或是全國統籌的任務就難以推行。實現省級統籌是提升養老保險保障能力的有效辦法,但省級**存在一定的顧慮,按照慣例,哪一級統籌就由哪一級財政負責。財政責任的上移,無疑給省級**增加了財務負擔和更多的行政管理責任。

已經實現省級統籌的地方,除了4個直轄市之外,大多屬於欠發達地區,比如甘肅、青海、寧夏、新疆;沒有完全實行省級統籌的地方,大多屬於發達地區。出現這種現象,主要因為**財政對欠發達地區實行省級統籌給予一定的補助,再加上省級財政補助,省級就有足夠的資金開展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且省內地市由於結餘少也願意將責任上移。而發達省份無法得到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省內養老保險**結餘又滯留地市級。

若省內經濟差異大,則各地市不願將養老保險金上繳省級補差調劑,就產生了越發達地區省級統籌越困難的現象。

對於省內各地市而言,由於養老保險的屬地管理規則,**限制在各個行政片區內,**的上解就可能導致利益受損,涉及當地財政收入和政績。經濟好的地市擔心省級統籌降低本地居民養老待遇水平,損害本地利益;而經濟差的地市希望得到外援降低自身支出壓力。當出現區域性利益與全省利益衝突的時候,各個市、縣往往選擇保護區域性利益。

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困難,不是理論或技術上的困難,而是利益平衡問題。在當前以及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各省級行政區間的巨大經濟差距將繼續存在,各地對自身利益的爭奪與地方保護主義將繼續存在,****也很難在短期內完全協調好各省級行政區的利益訴求。

2.碎片化管理導致無法統一養老保險制度

按照我國公共政策制度設計規則,**往往僅負責養老保險制度巨集觀政策的制定和指導,具體細則由各地**依據自身特點、經濟狀況以及地區居民的收入水平自行設定,出現繳費基數、繳費模式、費率水平等不同,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不僅省際之間制度不一,甚至省內各地市也差異很大,不易進行統一管理。以廣東省為例,珠三角地區外來人口多,參保覆蓋率高,**結餘較大,單位繳費普遍在9%~12%左右的低繳費區,深圳、珠海、佛山為10%,東莞只有9%,繳費工資較低,普遍低於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企業負擔較輕;而欠發達地區則相反,覆蓋率低,參保繳費人數少,**結餘較少,有的地市出現當期赤字,單位繳費比例普遍高於15%,韶關、河源、汕尾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率達到18%,最高的達到22%,繳費工資普遍已達到或接近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企業負擔較重。

5.統籌調劑**部分用於做實個人賬戶,地市參與省級統籌積極.陸降低

全國各省級養老保險統籌要求從各地市上調養老保險調劑金,如廣東省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將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上繳比例由3%統一調整為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的g%,養老保險**調劑金上移至省級主要用於補差欠發達的地市統籌資金的支付缺口。由於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轉制到部分積累制時,統籌賬戶對個人賬戶的侵佔,導致個人賬戶「空賬」執行。地市的統籌賬戶**,除了向省人保上繳調劑金之外,一部分還要用來做實個人賬戶。

2023年之後實施養老保險新政,****要求積極做實個人賬戶,除財政補貼和轉移支付等方法,也在利用提高統籌層次的方式來籌集資金以彌補個人賬戶無法支付的部分。這進一步影響較發達地市**進行省級統籌的積極性,傾向於將**截留本地。

9樓:平安一員

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均衡是最大的障礙。

人社部關於國家公職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規定

10樓:木訥

妥善處理參加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泉勞社[2008]155號)精神,現就參保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四,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準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準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地域不同,處理辦法也會有相應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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