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和休息是什麼權利勞動權和勞動者的權利有什麼區別?

2021-03-04 06:42:38 字數 5184 閱讀 4696

1樓:我是帥鍋

一、什麼是勞動權

勞動權又稱勞動保障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享有獲得勞動機會和適當的勞動條件,並按照其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權是國家保障公民獲得生存條件和行使其他各項基本權利的基礎。勞動權的實現取決於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

二、勞動權的基本內容

根據各國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勞動權的內容主要包括:

1.免於奴隸制和類似的習俗。

在傳統的意義上,勞動一直被作為謀生的手段。現在的國際社會,已經認識到勞動與人的尊嚴之問存在著內在聯絡,把勞動的概念提升為人的價值、社會需求以及自我實現和人的個性發展的手段。而奴隸制下,奴隸的勞動是被強制的,並處於受剝削的地位。

更為關鍵的是,奴隸根本不被作為人看待,因此,奴隸制建立在對奴隸作為人的尊嚴的否定基礎上。因此,消除奴隸制及類似習俗,不僅有助於人的徹底解放,而且有助於確保人享有工作的自由。

2.免於強迫和強制勞動。

這實際上是要求公民從事的勞動必須建立在個人自願的基礎上,以使勞動不侵犯公民的自由和尊嚴。但並非所有的非基於公民純粹自願的勞動都構成強迫和強制勞動,如:作為公民正常義務一部分的工作或勞務;戰爭或災害等緊急情況下以及一般來說可能危及居民的生存或福利的任何情況下所從事的工作或勞務;作為為社群利益而從事的輕微社群勞務的一部分,都不被作為強制和強迫勞動對待。

3.擇業自由。

指選擇職業、工作場所、工作或其他有報酬活動的自由。其用意不僅在於保護公民的勞動消極地不受強制和強迫,更在於保障公民的勞動權通過公民的積極追求來實現。在關於擇業自由的限制中,有一套旨在防止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在某種條件下工作的規定,如規定最低就業年齡、禁止僱用婦女和兒童從事某種工作等。

4.獲得免費就業服務的權利。

指尋找工作者有自由得到資訊、指導和幫助的權利,以便能夠找到適當的工作。為此,國家有義務維持並確保維持免費的公共職業介紹所。在此方面,《歐洲社會憲章》明確規定,國家有為所有工人建立和維持免費就業服務的義務。

5.就業權。

即嚴格意義上的工作權。從一般意義上講,個人享有就業權就意味著國家應承擔保障個人就業的義務。但在實際上,作為勞動權之核心的就業權,無論是國內憲法還是國際公約都沒有將其作為個人可向國家請求的具體權利,因而不能理解為,人人有獲得或被給予工作的權利,並將事實上的充分就業作為個人就業權實現與否的評價標準。

國家在保障個人就業權實現上所承擔的僅僅是政治或道義上的義務,憲法關於勞動權的規定僅僅具有方針條款的性質。

6.就業保護的權利。

指實際上已經就業的人應受到關於維持和保護勞動關係的法律和其他安排的保護的權利。其內容主要包括:不被任意或不公正的解僱的權利;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性和不可侵犯性方面的權利等。

為此,國際勞工組織在《關於僱主主動終止僱用公約》中規定了關於終止僱用前和終止僱用時的程式、對終止僱用提出上訴的程式、解僱補貼和其他收入保護方面應遵循的規則。

7.免於失業的保障權。

這一權利的核心思想是要求國家負有宣佈並實行旨在促進充分、自由、高度、穩定和生產性就業的積極政策的義務行為的規則,換句話說就是,國家負有推行消除失業的政策的具體義務。

8.勞動報酬權。

指勞動者按照自己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取得報酬的權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約定報酬權,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中約定勞動報酬;二是法定報酬權,通過法定標準,如最低工資標準、實際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標準等,對勞動者的利益給予一些基本的保障。

9.休息權。

指勞動者在法定的工作時間之外獲得休息休假的權利。休息權與工作權密切相關,是工作權的必要前提。每個勞動者的時間可劃分為兩部分:

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休息權的宗旨就是保護勞動者在休息時間免於履行職業勞動義務,使勞動者的體力和精力得以恢復,保持身體健康,以便繼續勞動,並能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休息權也使勞動者有充分的自由支配時間,料理家務,教育子女,學習知識,娛樂休閒,實現自我的全面發展。

10.參加和組織工會權。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群眾組織,參加和組織工會是公民集會、結社自由的直接體現。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通常處於個體弱者地位,為克服這一弊端,法律賦予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權,使勞動者由分散走向團結,由弱小走向強大,通過集體的力量與用人單位保持地位上的平等,保障其他勞動權的實現。

綜合上面的介紹,公民有勞動的權利,並且享有通過勞動獲得報酬的權利。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後,對於什麼是勞動權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你還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諮詢華律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拿工資是你的權利,休息法定假是國家給你的權利,它兩是平等權利

3樓:幸福一生王老五

保護每個公民自身相護平等權力

勞動權和勞動者的權利有什麼區別?

4樓:劉文釗律師

勞動權是基本人權之一,即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參與社會勞動和領取相應的專報酬的權利。勞屬動權是獲得生存權的必要條件。

而勞動者的權利則特指作為勞動者專有的權利,包括:

一、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

二、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

三、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四、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五、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六、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七、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八、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權簡而言之,即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參與社會勞動和領取相應的報酬的權利。勞回動權是獲得生

答存權的必要條件。沒有勞動權,生存權利也就沒有保障。 勞動權是公民基本權利之一,既然是一種權利,那麼存在權利人的同時也必然存在義務人,在勞動權的權利義務關係中,權利人是公民,而義務人則是國家,這是一種憲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和民法上說的勞動關係不同。

勞動者的權利

(1)含義:勞動者的權利是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律行使的權力和享受的利益(2)內容:勞動者的權利主要包括:

①平等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②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③休息,休假的權利;④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⑤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⑥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⑦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1、勞動者享有的主要權利是什麼?

6樓:超覺之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

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主要權利的保障方法

1、獲得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作為一個公民,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安排工作的時候需要確保勞動者的安全問題得到保障。

2、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職業技能培訓是指對準備就業的人員和已經就業的職工。

以培養其基本的職業技能或提高其職業技能為目的而進行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教育和訓練,勞動者接受職業技能可以說是保障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基礎。

3、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具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暫時失業時,為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勞動者與用人關係建立勞動關係之後,用人單位有義務為用人單位辦理繳納社保。

4、提請勞動爭議的權利,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調解或仲裁,提起訴訟。

7樓:憤怒的拳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各項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職業的權利。勞動是人們生活的第一個基本條件,是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源泉。

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叄加社會勞動和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失去了基礎。

2、 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是指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上作為就業的主體,具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權利,可根據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選擇用人單位和工作崗位。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

3、 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隨著勞動制度的改革,勞動報酬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者付出勞動,依照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報酬,是勞動者的權利。

而及時定額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違法這些應盡的義務,勞動者有權依法要求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持續的形式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 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保證勞動者在勞動中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受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這 麵包括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

如果企業單位勞動保護工作欠缺,其後果不僅是某些權益的喪失,而且是勞動者健康和生命直接受到傷害。

5、 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6、 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疾病和年老是每一個勞動者都不可避免的。社會保險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但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還存在一些問題,社會保險**制度不健全,國家負擔過重,社會保險的實施範圍不廣泛,發展不平衡,社會化程度低,影響勞動力合理流動。

7、 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

公民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越來越依賴於專門的職業培訓。因此,勞動者若沒有職業培訓權利,那麼勞動就業權利也就成為一句空話。

8、 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引起的爭議。勞動關係當事人,作為勞動關係的主體,各自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雙方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分歧。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解決勞動爭議應該貫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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