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僱傭合同有什麼區別

2021-03-04 00:15:34 字數 968 閱讀 5860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性質不同

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二)目的不同

僱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系以僱傭人對勞務人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

勞動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其「人」為中心,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三)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

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雙方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

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於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四)主體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於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受僱人與僱用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係」,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僱方之情形下行之」;

僱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僱員不成為僱主的成員。受僱提供的勞務十分廣泛,凡法律調整的服務均可以適用於僱傭合同。

(五)法律調整不同

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法調整;

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

(六)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

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

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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