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體系中包括哪些重要的法律

2021-03-04 03:21:55 字數 3533 閱讀 3482

1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管du理法--勞動管理機構設定及其職zhi權dao(2)勞動就業法

(3)勞動關係協調法回(勞動合同;集體協商答;集體合同)

(4)勞動標準法(工資法;工時休假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障法;職業訓練與職業資格標準法;職工訓練與職業資格標準法;職工獎懲規則)

(5)社會保險法(生育保險法;養老保險法;失業保險法;工傷保險法;醫療保險法;遺囑津貼)

(6)處理勞動爭議程式法(勞動爭議;集體協商爭議:行政調解程式;集體合同爭議)

(7)勞動檢查監督法(監督檢查機構;監督檢查職權)(8)工會的法律保障(結社權;協商權;參與權;監督權)

生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2樓:其樂無窮

1我國安全生產法律基本體系

安全生產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種支援基礎之上,而安全生產的法規體系尤為重要。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規。據統計,建國50年來,頒佈並在用的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約280餘項,內容包括綜合類、安全衛生類、三同時類、**事故類、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類、職業培訓考核類、特種裝置類、防護用品類和檢測檢驗類。

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現,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2023年5月1實施),與此同時,國家還制訂和頒佈了數百餘項安全衛生方面的國家標準。根據我國立法體系的特點,以及安全生產法規調整的範圍不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由若干層次構成。

2安全技術法規

安全技術法規是指國家為搞好安全生產,防止和消除生產中的災害事故,保障職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規範。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法規,是對一些比較突出或有普遍意義的安全技術問題規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較特殊的安全技術問題,國家有關部門也制定並頒佈了專門的安全技術法規。

1.設計、建設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以下統稱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專案概算。

2023年10月,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專案(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規定》中明確要求,「在組織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時,應有職業安全衛生的論證內容,並將論證內容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門章節編入可行性報告」;「在編制(或審批)建設專案計劃任務書時,應編制(或審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所需投資,並納入投資控制數額內」。

《礦山安全法》專門設立一章,對礦山的設計、施工中的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提出了具體要求,並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檔案,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批准。

2.機器裝置安全裝置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裝置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勞動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對於機器裝置的安全裝置,國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中有明確要求,如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聯軸節、轉軸、皮帶輪等危險部位和壓力機旋轉部位有安全防護裝置。機器轉動部分設自動加油裝置。起重機應標明噸位,使用時不準超速、超負荷,不準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

3.特種裝置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裝置,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裝置的目錄由***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批准後執行。

電氣裝置、鍋爐和壓力容器等都屬於使用普遍且安全問題突出的特種裝置。《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對電氣裝置安全使用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規定: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原材料制度、工藝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檢驗制度,保證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不準出廠」。

2023年***釋出並實施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七大類設施規定為特種裝置,並明確了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的國家監察範疇。

4.防火防爆安全規則方面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煤礦和其他有瓦斯**可能性的礦井,應當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攜帶菸草和點火用具下並」。《消防法》中規定:

「生產、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執行***有關主管部門關於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定。」「不瞭解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效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2023年1月9日***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和使用、儲存、經營以及運輸等過程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體要求。

5.工作環境安全條件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

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工廠安全衛生規程》中,對工作場所的通道、照明、安全標誌、機器和工作臺等裝置的佈置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

《建築安裝安全技術規程》規定:「施工現場應合乎安全衛生要求;工地內的溝、坑應填平,或設圍欄、蓋板;施工現場內一般不許架設高壓線」。《礦山安全法》也對礦井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以及礦山與外界相通的運輸和通訊設施等作了規定。

6.個體安全防護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個體防護用品按其製造目的和傳遞給人的能量來區分,有防止造成急性傷害和慢性傷害兩種。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規定:「電氣操作人員應該由工廠按照需要分別供給絕緣靴、絕緣手套等;高空作業應由企業供給安全帽、安全帶;產生大量有毒氣體的工廠、車間應備有防毒救護用具」。《勞動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等國家法律法規也都對企事業單位對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品提出了明確要求。

3職業健康法規

職業健康法規是指國家為了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健康,預防和消除職業病和職業中毒而制定的各種法規規範。這裡既包括職業健康保障措施的規定,也包括有關預防醫療保健措施的規定。

我國現行職業健康方面的法規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佈的《環境保**》、《鄉鎮企業法》、《煤炭法》等,***頒佈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防護條例》等,有關部門頒佈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微波輻射暫行衛生標準》、《防暑降溫暫行辦法》、《化工系統健康監護管理辦法》、《鄉鎮企業勞動衛生管理辦法》、《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等。2023年5月1我國正式實施《職業病防治法》,使我國的職業病防治的法規管理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和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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