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期間發現漏罪怎麼處理?

2025-07-26 09:00:50 字數 3226 閱讀 1255

1樓:創作者

<>不會執行死刑,應按照先並後減的方式數罪併罰。

刑法。規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被執行的死刑的條件為:在兩年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

所謂再犯新罪的期間寬渣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生效之日起,至二年期滿之間。而漏罪是發生在該判決生效之前,甚至被逮捕之前。

合法的做法是,在刑罰執行期間(死緩的二年也屬於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撤銷原來的判決,適用先並後減的方式,先將原來的死緩的判罰與發現的新罪,併合,判處新的刑罰,再減去原來已經執行的刑罰(即原來的考驗期限)。

如果後來的判罰仍然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大概率是這個結果),至於減去考驗期後,重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否將考驗期減去之前執行的考驗期,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趙荔認為仍應重新考驗二年。因為「死刑緩期二年執森御行」是乙個固定的刑罰,附加的二年考驗期是法定的,不是法官可以裁量的,不允許判處死刑之此巧巖外將考驗期判到一年或者三年,只能判處二年考驗期。

這樣,重新判處的刑罰仍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罪犯仍需考驗二年。

2樓:創作者

撤銷緩刑數罪併罰。

死緩期限內發現漏罪怎麼處理

3樓:洪波

死緩案件與複核死刑案件的程式基本一致,一般是由報請複核和複核兩個階段組成。死緩複核期間發現漏罪按實施數罪併罰程式雀橘審理,死緩複核是指高階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對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案件的審查核準。

1.報請複核。中級人民法院對於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死緩案件,在上訴、抗期滿後當事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沒有抗訴的,應當將該案件主動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複核。中級人民法院在報送案件時,也應寫出死緩案件綜合報告,連同各種訴訟文書及全部證據等案卷材料,一併送交高階人民法院。

報請複核時,也要堅持一案一報原則,不能多案一報。

司法實踐中,有些共同犯罪案件,有的被告人被判處死緩,有的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或其他刑罰(不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在報請複核時,是將全案上報,還是僅將有關被處死緩被告人的材料上報?我們認為,為了保證高階人民法院全面複核案件,確保死緩判決的準確無誤,應將全案卷宗材料、全部證據一併上報,不得有所保留。

2.複核。高階人民法院在複核死緩案件時,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對死緩案件進行全面審查。複核的基本內容、方式方法與複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基本上相同。

3.複核後對案件的處理。高階人民法院對死緩案件複核後,應當分別情況,對案件做出以下處理:

1)對於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處死緩適當的判決,用裁定予以核准;

2)對於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判決,用裁定予以撤銷,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對於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畸重的判決,用裁定撤銷原判,發回薯歲核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提審後改判。

一、死緩滿兩年期限後如何處理?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數掘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二、死緩的核準期限規定多久?

高階人民法院對於報請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裁定予以核准;

2.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3.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依法改判。

死緩審查期間如果漏罪處罰應該怎麼判

4樓:成都張伯樂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發現他在判決廳則春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根據數罪併罰原則的規定,對新發扮耐現的罪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刑法盯返》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發現漏罪怎麼處理

5樓:周業懇

減刑之後發現漏罪怎麼辦?減刑之後發現原判決宣告前罪犯還有其他罪未判決的情形,即減刑之後發現有漏判之罪的,對發現的漏罪與原判之罪依照刑法第70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應當說是無疑問的,問題是對漏罪所判處的刑罰,是與減刑之前的原判刑罰合併處罰還是與原判刑罰經減刑之後所確定的刑罰(即有的稱之為減刑之後的原判刑罰)合併處罰。下面我們來看看如何進行數罪併罰吧。

將漏判之罪的刑罰與減刑之前的刑罰合併處罰,較之與減刑之後的刑罰合併處罰,所得的合併處罰結果可能會有的不同;甚至差距懸殊,這兩種不同的合併處罰方式及其結果,實質上源於如何看待減刑裁定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理解和把握減刑的實質性或根本性適用條件,質言之,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對罪犯適用減刑之後,發現其在原判決之前有漏判之罪的可否依一定程式撤銷減刑裁定。

如果認為減刑之後發現有漏判之罪時昌沒搜應撤銷減刑裁定使減刑裁定在法律上歸於無效的,便會選擇前一種並罰方法,如果認為減刑之後雖發現有漏罪但不足以此而撤銷減刑裁定的,便會選擇後一種並罰方法。

對此問題我國刑法學界**不多,有一種觀點認為,在此種情形下,應該首先依察並法定程式將減刑裁定予以撤銷,其次再適用刑法第70條的規定,將漏判之罪的刑罰與原判決減刑之前的刑罰依先加後減的規則進行並罰,決定應予執行的刑罰,其理由主要是:適用減刑的實質性或決定性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悔改表現和立功表現應是統一的,即立功表現應以悔改表現為必要前提,故在減刑之後發現減刑之前有漏判之罪,則足以表明被減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適用減刑的實質性條件。

對於不符合減刑實質性適用耐歷條件的減刑裁定應依審判監督程式撤銷,使減刑的效力歸於無效,因而,漏判之罪的刑罰只能與減刑之前的刑罰實行合併處罰,這樣也可以避免輕縱罪犯的結果。

緩刑期間發現漏罪怎麼處理

6樓:元形態傳媒****

首先,《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從立法技術層面分析,上述規定對於新罪和漏罪兩種情形的規定是有明顯區別的。對於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發現新罪」,對於漏罪的表述是「發現漏罪」而不是「犯漏罪」,從這種立法表述的區別中,我們不難得出,刑法將因「漏罪」撤銷緩刑限定在「發現」時,也就是說,只要「漏罪」在緩刑考驗期內被發現,就應當撤銷緩刑。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怎麼處理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 判決宣告以後,刑法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即,對新發現的漏罪作出單獨判決,然後把前後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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