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的內容
1樓:譚劍
法律分析:勞動產生的爭議問題基本上都由先調解的餘地,大致上勞動爭議由一些型別可以調解: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尺早扒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陵昌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睜散;(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的形式
2樓:姜超
我國的勞動爭議調解有兩種形式,一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二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先行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模核申請仲裁。
該條例第27條又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上述兩種調解的共同點是:它們都為訴訟外調解;都由特定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作為第三方主持調解;都應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明辨是非是基礎上,通過說服、勸告、建議等方法促成當事人雙方進行協商;都應堅持自願、合法原則等等。所不同的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由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小組主持進行,調解組織由本單位的職工代表、企業或單位代表以及單位的工會代表三方人員組成;而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受理本轄區內的勞動爭議案件,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及**指定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其辦事機構為各級勞動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
此外,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勞動爭議案件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在受理案件後,可以先行進行調解,這種調解屬於訴訟內調解,即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促成勞動爭議雙方當人自願和解並達成協議的一種方式。
一、什麼是勞動爭議調解。
調解是由第三方居中調和,通過疏導、說服、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方法。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自願將勞動爭議提交給有關調解機構處理,調解機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的基礎上,通過宣傳法律、法規、政策和說用教育等方法,使爭議雙方相互諒解,達成協議,及時解決蔽搜糾紛的一種活動。
二、勞動爭議調解有以下法律特徵:
1)動糾紛調解遵守自願、合法、平等協商原則。
2)勞動爭議調解機構是特定的。
3)勞動爭議調解的內容是勞動關係主體之間因巨集碼歷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勞動法律、法規中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4)勞動爭議調解不是勞動糾紛處理的必經程式。
勞動爭議調解的調解範圍包括哪些
3樓:汪世龍
工會勞動爭議李首調解範圍包括: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腔凳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等等。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哪圓數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的具體程式是
4樓:信必鑫服務平臺
勞動爭議調解步驟如下:1、調解申請2、案件受理。3、進行調查。4、實施調解。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大空閉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滾裂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勞動爭虧清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絡群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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