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寧寧說法
一、員工主動離職不交接工作如何應對
1、採取以下幾種措施應對。
1)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完成工作交接之時支付。
2)如。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就員工離職、辭職時辦理工作交接作出規定的,可以要求員工履行義務。
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若不辦理工作交接,給單位造成了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正常情況下,不管是勞動者自己主動申請離職還是提出辭職,或者是被用人單位依法開除了,其實都是需要辦理相應的工作交接。而要是沒有交接自己的工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話,那麼單位其實是有權要求勞動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二、員工主動辭職能得到補償嗎
1、若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簡巧洞。」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2、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寬並」這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員工突然離職不交接,採取以下幾種措施應對:1、可以與其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在完成工作交接之時支付;2、在單攔枯位的規章制度中就員工離職、辭職時辦理工作交接作出規定;3、在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若不辦理工作交接,給單位造成了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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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不交接工作怎麼辦
2樓:律臨姜清燕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遇到員工主動申請離職,但同時又不做工作交接的情況,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措施應對:
1、可以與其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在完成工作交接之時支付;
2、在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就員工離職、辭職時辦理工作交接作出規定;
3、在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若不辦理工作交接,給單位造成了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離職員工不交接工作怎麼辦
3樓:律臨胡威
法律分析:辭職沒人交接的,沒關係。一般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即可辭職,在這三十天內,用人單位不安排人交接工作的,由此導致的損失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離職員工不配合交接工作如何處理
4樓:徐說法律
1、不辦理工作交接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所以,為了確保勞動者能夠按時交接工作,可以與其約定相關的經濟補償金等都於交接完畢時支付。
2、制定規章制度來規範勞動者的離職手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員則敗工離職時應該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並在規章制度中對此進行具體、詳細的規定。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將「勞動者拒不配合用人單位進行工作交接的」視為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3、讓不辦理交接就「自動消失「首如的員工孫芹顫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加入勞動法規定的「因勞動者不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條款,並將之細化,以此來約束員工。
員工離職不交接怎麼處理
5樓:王巨峰
法律分析:充分利用法律「**」,保護合法權益。1.拒絕出具離職證明2.造成損失的,要求員工賠償3.緊急情況下可以扣發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瞎頌派勞動合同法櫻燃》 第九十條 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而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磨賀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樓:雷贊
法律分析:在辭職的時候單位不批准,並不會影響到勞動合同的解除。到了時間,員工也是可以直接走人。勞動者辭職不需要單位批准,但須程式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十八條 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員工離職未做交接,導致公司損失怎麼辦
可以要求員工進行賠償,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根據 勞動合同法 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勞動者要解除勞動關係,需經過法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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