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保證是一種擔保方式,擔保的權利是有限的,在擔保人做擔保的時候要注意相關的保證期間,如果超過了保證期間,當事人的擔保權利不會得到支援,那麼保證合同的期限法律怎樣規定?
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保證合同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輪中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信旦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滑桐擾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債務人不還錢,債權人可要求擔保人償還。
債權人在借錢給債務人時,要求提供擔保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債務人不還錢時,能向擔保人追償,要求擔保人代為償還,所以債務人不還錢,當然可以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
但擔保方式有兩種,一是連帶擔保,二是一般擔保,不同的擔保方式,就需要採取不同的索償措施。
1、擔保合同約定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或對擔保方式無約定、約定不明確的,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債權人可自債務人逾期還款之日起,在擔保期間內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如果當事人未約定擔保期間的,債權人可以自債務人逾期還款之日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還本付息。
若債權人未在擔保期間或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還本付息的,擔保人可以免除擔保責任,因此,建議儘早起訴維權索償為上策。
2、擔保合同明確約定擔保人承擔一般擔保責任的,債權人只有在盡最大可能向債務人追償未果的情況下,才能要求擔保人還本付息。即經起訴至法院審判且經強制執行依然未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才能在約定期間或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但下列情況除外: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2樓:毛安妮
一般保橡遲螞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旦掘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梁埋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3樓:鄒玉傑
法律分析: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慎念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
法律依據:《念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寬高困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保證合同的期限法律如何規定
4樓:王澤予
法律分析:保證合同的期限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如果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讓正叢6個月。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坦櫻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清敏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保證合同期限是如何的
5樓:程志君
保證合同期限。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期限是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間,即擔保人在債務期滿後的兩年內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一般保證,債權人向借款人催收,既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也引起擔保債務訴訟時效產生並中斷,擔保責任期間將延長兩年如同訴訟時效一樣。
而如果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則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中斷,即連帶擔保期間產生訴訟時效且中斷,必須由債權人向擔保人直接追索,否則,擔保責任期間屆滿,擔保人責任免除,不再會產生訴訟時效,也就不會獲唯滑得二年的時效保護期間。
對於六個月的規定,是指沒有約定擔保責任期間的,給予債權人在主債務期滿後六個月內及張擔保責任的權利期間,這個期間是不變期間,如未主張,則擔保人同樣免責;如果債權人主張的,擔保期間終止,重新計算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擔保的範圍。
1、保證擔保範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指兄臘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擔保範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質押擔保範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留置擔保範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一、民法典擔保期限三年。
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塵慶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而在抵押擔保中,儘管抵押權存續於主債權存在的始終,但法律也給予了明確的限制,即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二年內行使,時效有中止、中斷的除外。司法實踐中,亦經常發生約定的保證期間為3年以上,或者。
七、八年的都有,雖然約定期間明確,不像「二年以上」的約定不明確,但司法機關傾向於按主債務訴訟時效二年計算擔保責任期間,既可及時督促債權人主張擔保權利,亦可將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固定,並依法保障其追償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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