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淋巴癌患者如何規定

2025-04-01 14:35:10 字數 6017 閱讀 2675

1樓:陽光的

勞動法沒有專門針對淋巴癌患者的規定,但有關於勞動者患病的規定,分為職業病和非職業病。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數答派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舉兆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薯賀合同:(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綜合以上條款整理如下:患職業病的,不能隨意解除合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所謂的社會保險在患病時主要指醫療保險。患非職業病的,醫療期內不能隨意解除合同、醫療期後如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此外沒有其他福利了。

至於是不是職業病,還需另外判斷,但淋巴癌不大可能是職業病。

2樓:匿名使用者

淋巴瘤。惡性腫瘤細胞的浸潤可造成血漿中游離原膽烷醇酮的增高,從頌衡而啟用白細胞釋放致熱原;另外,由於腫瘤繁殖、生長的速度極快,當機體有限的營養無法**其迅速橋櫻灶增長時,腫瘤自身可因缺血缺氧引起壞死、潰破,導致機體發熱。

淋巴瘤。淋巴癌通過一些方法**之後,癌灶遭到嚴重破壞和攻擊,腫瘤細胞迅速破壞溶解,釋放出大量炎症介質或毒性產物等引敏扮起機體發熱。

職工患淋巴癌 勞動法規定,病假最長請多久

3樓:網友

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病假時間按協議醫療機構根據病情出具的假條確定,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4樓:匿名使用者

急性肝炎指的是在多種致**素侵害肝臟,使肝細胞受到破壞,肝臟的功能受損,繼而引起人體出現一系列不適的症狀,這些損害病程不超過半年。

勞動法對癌症患者有和保護條例

5樓:三鎮訴師

患病不管是癌症還是其他,都會有一定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的,則也是允許的。你如果已經簽字確認勞動關係已經解除現事後返還,維權的可能性不大。

6樓:佔乃顧高爽

你可以向當地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司法局將派律師為你處理相關事宜。

《勞動法》中關於癌症患者的工資待遇如何規定

7樓:zzy先生先生

您好,如果癌症不影響工作,公司不得辭退患者,影響工作,公司必須安排其他的工作,實在不能工作了,公司才能辭退患者,但是無論如何都不能在醫療期間解除合同,但是醫療期間不超過2年。

建議患者去鑑定下職業病,看癌症是不是由於職業引起的,如果是,則構成工傷,公司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補償。

如果不是工傷,一旦癌症影響上班,患者可以提前退休,,公司必須按照 退休標準給付退休金等等。

8樓:羅長江

沒有針對癌症患者的工資待遇的特別規定。

9樓:網友

養著吧別讓社會在扭曲了。

勞動法規定惡性腫瘤可以請多長時間假?

10樓:zly時光倒流

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也可以像勞動部門申請病退,得到病退工資。

1、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動法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2、根據《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法1995,309號的相關規定,對於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癱瘓的員工,24個月的醫療期內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11樓:網友

得了惡性腫瘤,公司安排上夜班合理嗎?

12樓:網友

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單位怎麼發呢?

13樓:網友

10 用配方法解一元二次方程的步驟是什麼?

14樓:網友

1、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2、根據《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相關規定,對於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癱瘓)的員工,24個月的醫療期內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勞動法對重大病人的規定

15樓:網友

傷者職工根據工齡享受不同的病假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且應當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待遇。

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

根據《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

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 原系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16樓:網友

可以檢視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

17樓:不曾奢望愛

勞動法應該沒有重大疾病的規定,我剛才看了一下。

勞動法有明確規定癌症痊癒者不能上班嗎

18樓:塵封殤逝

先治病,根據**情況再處理。未結束**,未出院的(醫療期延續至出院),單位不能解除勞動關係,不得停交社保。**期間按照病假處理,需發放病假工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

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汁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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