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沒有簽訂合同怎樣認定勞動關係,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2025-03-30 19:45:11 字數 4206 閱讀 7017

1樓:法妞問答**諮詢

實踐中可以參照以下憑證綜合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2、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核坦仿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出入證信手、服務正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改纖。」

沒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2樓:律臨李永冬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

法律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哪些證據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3樓:孟照娟

法律分析:(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信蠢「登記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叢肆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滲坦轎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哪些證據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4樓:遊麗芳

法律分析:1、 應籤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2、 以口頭協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3、 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帶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5、 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盯行首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凱數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 服務證」等 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5樓:律說律答

以下證據可以證據員工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帆弊掘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簡訊等。(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態核通知等。(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有關自己事蹟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0)工作中來往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簡訊記錄。(11)與公司領導的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影。(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卜困警部門調查詢問筆錄。(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15)信用卡賬單郵寄位址為單位。

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提供證據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6樓:信譽69847痔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書面 勞動合同 的,並不能以此否定雙方間的 勞動關係 ,結合《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以下這些 證據 可以證明雙方存在 事實勞動關係 ,如 工資 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 社會保險 費的記錄,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服務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聘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 證人 證言等。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 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 法規 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沒有合同的勞動關係是否有證據明明

7樓:成都張伯樂

沒有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係需要以下資料: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乎兆攜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歲伏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猜磨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樣才能證明與單位構成勞動關係

8樓:來自黃石寨有獨創性的喜羊羊

可以參看《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12號)中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據此,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時,可選擇用1、既有單位加蓋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又有勞動者姓名在同一書面材料上的證據;2、工作牌、工作證等;3、其他勞動者出具的證人證言;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過程中,普遍證人證言的使用程度較高,因為證人證言相對工作牌、工作證而言,對是否具有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時間長短、履行勞動關係過程中與單位產生的相應聯絡都可以予以證實。

9樓:甜兒

學習《工傷保險條例》分享。

10樓:今天wj心情不錯

可以拿工牌、員工卡、工作服或者工資條之類的來證明,有證人證明也可以。

11樓:菩提一樹化塵埃

在一起工作的同事,工裝,工資表,工牌,胸卡,一切和能體現你在單位工作過的東西,都算你的證據~

12樓:網友

考勤表,工資表或工資單,一起工作的同證明。

沒有簽訂合同,勞動合同,離職會違法嗎?

未簽訂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勞動者應當提前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用快遞寄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備註註明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用人單位收到該通知後,...

裝修公司幹活,沒有簽訂合同,年底工資壓百分之40年後給違法嗎法嗎?

按照我國現行的相關政策規定,二o二一年春節前,農民工工資必須清零。所以押百分之四十的工資是違法行為,你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若仲裁無果,就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這當然是違法的。但是因為沒有簽訂合同,所以就會出現各種糾紛,對方一定也有一種冠冕堂皇的說辭。因此就算你去打官司,...

沒有簽訂合同能拿到辭退補償金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新勞動法規定公司辭退員工有補償嗎?

只要你有證據證明你的入職日期,那麼你可以要求 1.公司未在2008.2.1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應當支付你從2008.2.1起到2008.12.31止總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並且從2009.1.1起視為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及時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公司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