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地點,算不算變更,我不去。有補償嗎?

2025-03-21 18:00:15 字數 1495 閱讀 1256

1樓:勤勞的老克

因用人單位住所變動,致使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變更,勞動者不同意隨遷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既然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發生變化,勞動者不同意工作地點變化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依據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汪核橘動合同訂困團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氏帶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位址變更不願意去有賠償嗎?

2樓:姜遠波

法律分析:公司變更地直址,屬於變更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如果合同職工應服從變更工作地點橋攔的約定,職工有權選擇不去而解除合同,而且公司應當給予解除合同的相應凱跡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盯消並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位址變更不願意去有賠償嗎?

3樓:滬深刑事貓哥

用人單位變更工作地點(如廠房、辦公場所遷移)時: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在新的工作地點繼續 履行勞動合同 ; 如果雙方就工作地點無法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乙個月通知您 解除勞動合同 並支付相應的 經濟補償金 ,如果沒有提前通知您,還需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如果您不同意變更工作地點並主動提出辭職的,通常無法 主張經濟補償 金(除非用人單位有法定違法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變更,公司勞動合同的變更(部門調崗位)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 勞動合同法 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需要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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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王某於2004年進入北京市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工作,任職銷售員。該公司總部設在市中心,另在郊區有兩個銷售部。王某進入公司後一直在總部工作。2005年,公司通知王某,由於第一銷售部剛接到某大型小區的房屋銷售任務,急需增補銷售員,決定調王某到該銷售部工作。王某認為自己一直在總部工作,現在調到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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