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的聯絡與區別

2025-03-19 13:40:06 字數 1470 閱讀 4186

1樓:網友

據百科,發起人協議指發起人之間就設立公司事項所達成的明確彼此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檔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檔案,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檔案。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瞭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

公司章程與發起人協議儘管目標一致,關係密切,但是兩者在性質和功能等方面不同。 網友-lawyertang在其部落格中說,埋察二者主要表頃液睜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差異:a)我國公司法並沒有將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協議規定為公司設立的必備法律檔案;而公司章程則是必備性檔案,任何公雀歲司成立都必須以提交章程為法定要件。

b)發起人協議的制定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則;而公司章程則必須依據公司法制定,不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要經過公司登記機關的必要審查。c)從效力範圍來看,發起人協議只在發起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公司章程調整的則是所有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公司的管理機構與公司之間的關係。

d)從效力的期間來看,設立協議調整的效力期間是從設立行為開始到設立成功終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著協議的終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則及於公司成立後整個的存續過程,直至公司終止。

2樓:網友

協議約束發起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章程針對的是全體公司人員,管理人員與工作人員。

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區別有哪些

3樓:胡文學

一、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區別有哪些。

1)必備檔案不同。發起人協議不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性法律檔案,但公司章程是必備性檔案;

2)要式檔案不同。發起人協議是不要式法律檔案,主要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檔案,公司章程必須依據相關法律制訂,且需經過有關**部門必要的形式審查甚至實質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發起人協議只在發起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公司章程調整的則是所有股東之間等之間產生法律關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二、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包括有哪些。

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包括: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每個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章程即無效。這些事項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宗旨、註冊資本、財產責任等;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是法律列舉規定的一些事項,由章程制訂人自行決定是否予以記載。如果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記載違法,則僅該事項無效;如不予記載,也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

確認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目的在於使相關條款在公司與發起人、公司與認股人、公司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發生拘束力;

3、任意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未予明確規定,是否記載於章程,由章程制訂人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當屬於任意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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