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個人簽定的借款協議,公司的股東只有1人既法人代表,如果公司不能履行還款,可以執行股東個人嗎

2022-02-26 04:33:34 字數 5794 閱讀 1031

1樓:冬瓜湯汁

首先肯定是受法律保護的。

其次,公司法人的行為代表公司,不用公司授權之類的,只要該法人以公司的名義做出的,都可視為公司的行為。

《合同法》第50條之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即合同依法有效成立。

其次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超越了代表許可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善意相對人基於一定客觀事實有正當理由相信其沒有超越代表許可權的,其代表行為有效,構成表見代表。

結論就是你可以起訴該公司。除非有證據證明你明知其超越職權,不能構成表見代表的除外。

2樓:周律師說

這種情況按法律規定,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證明,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存在獨立的話,剛可以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擔還款責任。

3樓:揚州老金

目前註冊公司的註冊資本已經放開,特定的公司以外。也不需要再進行驗資。這也就導致註冊資本的真實性缺少了保障。

但目前大多個人公司都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起訴個人償還公司借款的。

4樓:三十五年陳

如果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可以

公司法人個人對外借款,並將資金用於公司運營,則該公司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相關案例:

李清珍作為邯鄲縣滏川商貿****與河北巨恆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邯鄲縣滏川商貿****已變更為巨恆投資公司,原公司印章已被廢止的情況下,仍在借款收據上加蓋廢止的公司印章,並指定公司會計的個人賬戶為收款賬戶,上述借款行為應認定為李清珍的個人行為。

李清珍辯稱,其屬於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不是個人借款,本院不予採信。因李清珍、巨恆投資公司認可所借款項用於巨恆投資公司的生產經營,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李清珍、巨恆投資公司應共同償還原告李利霞的借款。

6樓:七臺河李陽平

1、「法人」不是「人」,它是一個組織。

2、公司法人更不是人了,它是法人企業。

3、所以你說的是法人代表,他代行公司行使民事權利與承擔民事責任。

4、如果他以公司名義借貸,並履行了完備的法人借貸手續,可以確認為是「法人」行為,則公司承擔責任。

5、如果他以其個人名義借款,屬於個人責任。

6、如果他是以法人名義借款,且履行法人借款手續(也就是有了公司的公章、財務章、合同章)屬於公司的債務。儘管用於他個人的使用,公司也要承擔償還責任,之後公司實行內部清償。

7樓:匿名使用者

股東個人將資金用於公司經營,需要區分三種情況。

一是將資金借給公司使用。此時股東也是公司的債權人,出借人只能向股東主張債權。

二是將資金入股公司,此時出借人也只能向個人索債。

三是賬目不清無法區分個人和公司財產的,可以將公司列為第三人。但財產混同證明標準較高。

即使只列個人為被告,仍可執行其在公司的股權,或行使代位權要求公司直接償債

公司法人個人欠款與公司有關係嗎

8樓:廢材小小怪

公司法人個人欠債與公司並沒有關係。公司是獨立法人,公司債務由公司獨自承擔。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僅僅是處理公司事務的**人,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東,則需要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其實,法人就是法定的代表人,這對於一個人的身份是沒有特殊的影響的,所以就算公司出現了變故,或者出現了負債的現象,也不會追求法人的責任的。

因為公司的責任與你個人的責任是兩回事,所以作為法人,你不用擔心有責任一個人扛的現象。

法人代表作為法人的代表機關,他的地位主要就是法人的對外執行機構,比如說簽訂合同等等一些事情上。

但是大家不要誤認為他簽訂合同是以自己的名義所籤,其實不然,他是以法人的名義所籤的,所以他的這些行為都是法人的行為,而對於他的行為所需要承擔的後果也是應該有法人承擔的。

就好比說你的手是身體的一部分,當你用你的手做一些事情的時候,所需要承擔後果不是手來承擔,而是你整個人。

現在很多企業的老闆讓自己的員工來當法人代表,當然這不是為了推卸經營責任,因為如果法人代表做出了欺詐行為等,那麼,所要追究的責任就是一個企業的內部責任,而不是法人個人的責任。

當然了,有一種情況是會直接追究法人代表個人責任的,就是當法人的代表有違法犯罪的行為。這時是因為法人自己的過錯導致的,因此需要法人代表自行承擔,而不需要追究整個公司的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

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

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

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中國**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9樓:華律網

公司對外欠款,公司法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應當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第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公司承受。從這一方面來看,公司欠款是由公司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該法人是公司股東,且出現了濫用法人地位逃避債務的情況,則該法人需要對欠款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該法人出現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情況,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人個人負債,但僅是公司法人不是股東,法人個人債務對公司有影響嗎

11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這要具體問題體分析:

一、公司法人是一個組織單位,"公司法人個人欠款"這個詞不準確,應該說"公司的法人代表個人欠款"或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個欠款"。

二、如果是外聘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財產只有經營權,沒有所有權,以個人名義欠款,應由自己承擔;以公司名義欠款,應由公司承擔。

三、如果公司是私營企業,歸法人代表自己所有,以個人名義和公司名義欠款都一樣。因為羊毛出在羊身上。

四、如果公司是合夥企業,法人代表也有股份,可以由其本人的股份承擔責任。

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法人代表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以用於公司經營,還款責任的認定

12樓:賈俊峰律師

「對方公司欠錢」還要區分情況,有些時候,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向你借款,但實際上這筆款項被用於公司經營,根據相關的裁判歸則和會議紀要,出借人亦有權請求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無論如何,以個人名義打欠條,只要不是構成合同法上的無效情形的,都可以起訴名義上的借款人。

法律分析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但問題當中是以負責人自己的名義,然而根據債法原理,合同僅對簽訂雙方產生效力,因此,無論如何,只要合同不違法,就可以認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以個人名義打的欠條,那麼就可以向其起訴,但是法定代表人有時可能無力償還借款,此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如果可以證明所借款項用於單位生產經營的,出借人可以請求單位與其共同承擔責任,這種情況下,可以起訴對方公司負責人,也可以把對方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總之,對方公司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打欠條,那麼向法院起訴,以負責人為被告一般是沒有問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公司名義加入債務的,人民法院在認定該行為的效力時,可以參照本解釋關於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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